摘自4月19日英國《金融時報》
中國大陸的外國投資者往往求助于仲裁條款,作為處理爭議的安全選項,他們會選擇一家外國仲裁機構進行聽證并做出裁決。
大體上,在中國法庭是不可對外國仲裁裁決提起上訴的,因此任何仲裁裁決都是最
終裁定,并在法律上具有強制力。
然而近期的眾多決定表明,在決定仲裁條款是否有效時,中國法院一直在適用當地法律。
一份商業合同的適用法律,本身要由合同條款明文指定。但仲裁協議在法理上不同且獨立于范圍更廣的商業合同,這一點沒有得到普遍重視。
這意味著,仲裁協議和實質性的商業合同可能有不同的適用法律。為仲裁協議選定適用法律是很不尋常的。
這通常不是什么問題,因為在涉及仲裁協議的法律問題上,適用仲裁地法律是普遍采用的國際慣例。
令許多商業當事人驚訝的是,中國的法院一直在適用不同的法規。在去年的一個案件中,某法院裁定,仲裁協議的適用法律應與范圍更廣的合同的適用法律一致。對某些商業協議而言,這種裁定讓仲裁協議失去了法律效力,包括那些使用國際商會推薦的標準文本的協議。國際商會是最大的仲裁機構。
相反,比如考慮在巴黎讓國際商會進行仲裁的某一方,可能突然被迫進入中國的法院訴訟程序。這可以被用來拖延時間。這是許多合同起草者忽略的問題。
幸好有了改變的跡象。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其中一條明確規定,在決定涉外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時,應該適用仲裁地法律。
這一建議若被采納,將使許多仲裁協議得到強化,因為對仲裁協議合法性的異議,將由仲裁國的法律決定,而未必是中國的法律。這將推動中國朝公認的國際慣例方向邁進,并有助于使商業協議產生可預見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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