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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是釋法還是立法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2日 14:42 經濟參考報

  公民可以提請人大釋法,是成都市人大常委會今年1月在全國率先出臺的規定。4月13日,成都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一項法規解釋,消除了出租車駕駛員從業年齡的法律分歧。

  然而,該市人大常委會就此事項進行地方性法規解釋作法,筆者難以贊同。

  1997年11月,成都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成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規
定“從事出租汽車服務的駕駛員年齡應為18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2004年10月15日,國家建設部頒布了第135號令,其中對于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年齡作出規定: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下。在這里,顯然省會城市的地方性法規與國家部門規章之間發生了立法沖突。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這兩種法規之間并沒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區分。從理論上要解決這種立法上的沖突,立法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作出了規定:“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單就部門規章頒布的時間以及合理性而言,期待國務院啟動部門規章的變動程序是不現實的,所以,在成都市出租車駕駛員從業年齡法律分歧中,似乎是地方人大占了主動。

  但是,我們卻發現,這種主動并非采取法定變法的方式,而是充分利用了“釋法”的“變通性”。很清楚,這種解釋已經背離了原有立法的初衷,成為一項新的立法,只是披蓋著“解釋”的外衣而已。


 劉婷婷 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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