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的一家酒店是公安機關批準的煙花爆竹燃放點,而該酒店卻因出售煙花被人告上法庭,并被判賠160多萬元。
事情原來是這樣的。2004年春節(jié)期間,姜某在該酒店買了一些“3寸25發(fā)組合雙彈盆花”(以下簡稱“盆花”)等煙花產品。隨后,姜某在自家小區(qū)內燃放這些煙花時不幸被炸身亡。姜某的親屬起訴酒店要求賠償,法院一審判決酒店賠償姜某家
屬159余萬元,連帶二審訴訟費共達1632524.4元。
酒店被判賠后,覺得事故責任在生產廠家,于是,將煙花供貨者北京某煙花鞭炮公司和生產廠家江西某煙花集團公司一并起訴至北京市豐臺區(qū)法院,向他們追償1632524.4元。
酒店在訴狀中稱,一審法院判定其出售給姜某的“盆花”,屬大型煙花爆竹,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根據公安部門對事故現(xiàn)場的勘查,以及法院對酒店尚未售出的“盆花”進行勘查,發(fā)現(xiàn)該“盆花”紙箱外觀未標注中文使用說明,箱內僅附有一英文使用說明,亦未見中文說明書。故認為,該酒店將不含有中文使用說明的大型煙花銷售給姜某,無法確保其能夠安全使用,對此酒店負有過錯,對造成姜某被炸身亡的損害后果負有不可推卸責任,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據此判令酒店承擔各項賠償金1595169.2元,還承擔13924.86元的訴訟費。一審判決后,酒店不服,已經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并交納了上訴費23430.42元。因此,酒店可能承擔的費用為1632524.4元。
酒店認為,被告北京某煙花鞭炮公司作為煙花爆竹的經營者,被告江西某煙花集團公司作為煙花爆竹的生產者,均應保證所銷售、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保證正常消費使用。但本案中,兩被告生產和銷售的“盆花”,因沒有中文使用說明書,是不合格產品,因此造成人員傷亡,給原告造成損失。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相關規(guī)定,故向兩被告進行追償,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作者:□ 王 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