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購買的按摩椅多次出現故障,并達不到預期的效果,消費者高先生要求退貨。近日,經北京市房山區法院調解,高先生將按摩椅退回商場,商場返回高先生貨款6000元。
2005年初,高先生以8000多元的價格從某商場購買了一把由某保健器材公司生產的按摩椅以及一臺某健身器材公司出產的牽引機。在使用過程中,因按摩椅出現一些故障,商場曾為高先生更換了兩次,在第二次換貨后又修理了一次。此后,高先生覺得按摩椅仍存在
質量問題,雖然也能運轉,但用了以后似乎沒發現什么明顯的功效,于是向商場提出希望退貨。雙方為此發生爭執。
高先生一紙訴狀將商場和保健器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商場退還按摩椅以及作為按摩椅組成部分的牽引機的價款8000余元。因為商場在為他出具的發票中,雖然在商品名稱一欄中列出了按摩椅與牽引機兩項,但只有按摩椅對應的金額為8000余元,牽引機后面并未寫對應金額,并且二者也是同時使用才有效果的,可以推定牽引機是按摩椅的一部分。
對此,兩位被告認為牽引機與按摩椅是由兩個不同廠家生產的不同商品,也均不認可按摩椅存在質量問題。至于高先生聲稱沒有效果,可能與使用者個人體質、認識感受等各方面情況有關,僅同意退還按摩椅的部分價款。
庭審中,高先生出具的兩張不同廠家的保修卡則表明按摩椅和牽引機的確是由不同廠家生產的,這樣他就不能繼續索要牽引機的貨款了。至于按摩椅究竟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這涉及到一些具體的技術問題,需要進一步進行鑒定。
考慮到鑒定耗時又耗錢,原、被告雙方均表示同意法庭調解。最后,雙方達成了上述調解結果。 作者:□ 孫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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