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今年1月11日,章小姐將一條價值600元的羊絨電腦壓花裙第一次送某某干洗公司干洗,當時章小姐就提醒洗衣店工作人員,這條裙子是電腦壓花比較貴,請小心。結果取裙子時,發現裙子的花被洗爛了,與該干洗公司交涉,干洗公司只同意賠償100元,并稱裙子質量有問題,拿給任何洗衣店都會洗壞。
消費者為此提出如下質疑:
1、裙子送洗前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以洗衣單為證),而某干洗公司收洗衣服前沒有給消費者任何提示,裙子洗壞后又稱是生產廠家的質量問題,理由成不成立;
2、干洗公司稱是裙子有質量問題,如果雙方為此發生爭議,舉證責任在誰?
3、干洗公司應不應該承擔責任?
【律師說法】
廣東國欣律師事務所陳四新律師點評: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而從案情看,干洗公司出具了洗衣單,同意服務,視為已經其檢查材料合格,并對財產安全承擔保證義務。洗破了衣服是不是質量問題引起,應該通過技術鑒定才能得出結果。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經營者有及時檢查和通知補救義務。干洗公司對章小姐交付的裙子發現有質量問題時,應當及時告知章小姐。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干洗公司應當對其主張“質量問題”承擔舉證責任。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如干洗公司對“質量問題”舉證不能,應承擔裙子被損的賠償責任;如確屬質量問題,干洗公司也應對其檢查存在過錯造成的擴大損失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市消委會提示:
作為一家專業的洗滌公司,應該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術,章小姐送洗的衣服能不能干洗,應該由洗滌公司做出技術判斷。如真如該公司所說,衣服拿到任何洗衣店都會洗破,而事先又不告知消費者,或者事前沒有取得消費者認可,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市消委會接到的投訴中,類似投訴時有發生,由于技術原因,或檢查不負責,衣服洗壞后推說布料質量問題,或者是制衣廠工藝等問題,把責任推到消費者身上,讓消費者去找證據,這是有違相關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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