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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例消費者要求返還差價案勝訴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9日 16:24 金羊網(wǎng)-民營經濟報

  記者日前從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省首例因購車降價引發(fā)的要求返還差價款案一審宣判至今上訴期滿,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此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院支持了消費者李某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成都市風神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返還李某購車差價款1.2萬元,并賠償公證費400元。

  原告:賣方應按承諾返還差價

  2004年7月12日,李某以7.88萬元的價格在風神公司購買了一輛04款千里馬轎車。風神公司在售車時單方向李某出具承諾書稱,在當年內李某所購這款千里馬轎車如出現(xiàn)價格下調,則差價部分由該公司返還給李某。半年后,李知得知該車輛售價下調達萬余元。他向風神公司要求返還差價,被拒絕。2004年12月27日,公證人員及李的委托代理人來到風神公司,得知該款車的全市統(tǒng)一賣價為6.68萬元。公證人員對此進行了公證,李某支付公證費400元。

  之后,李某便向法院起訴索賠,并稱因風神公司拒絕履行承諾其還發(fā)生查詢費60元、誤工損失1000元,上述費用均應由風神公司返還和賠償。

  風神公司辯稱車價下調返差承諾是針對生產廠商

東風汽車公司的指導價格下調,但東風汽車公司在2004年并沒有明確的指導價格下調通知,因此李某所
購車
型汽車并沒有發(fā)生其承諾的降價,應當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合法單方附條件承諾應履行

  就本案中的相關法律問題,記者采訪了該案的審判長李成春。

  李春成說,此案中風神公司單方向李某作出了如果在購車年內該款轎車價格下調則給予返差的承諾,李某接受該承諾并與之達成買賣協(xié)議。風神公司對李某購車時作出的承諾雖是單方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但應是雙方當事人買賣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是風神公司作為經營者與消費者在建立買賣合同關系時自愿為自己設定的負擔,屬特別約定。該約定并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條款,風神公司必須按照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李春成說,此案的庭審焦點是雙方對風神公司承諾約定的價格下調有截然不同的理解。李某認為價格下調即是購車后風神公司在2004年內銷售價格的下調,風神公司則認為價格下調是針對汽車生產廠商的市場指導價格在當年內的下調,而非銷售商經營中具體的銷售價格。

  “作為消費者而言,關心的當然是自己購車后當年市場銷售價格是否會出現(xiàn)降價的情形,這才完全符合一般消費者對價格的通常理解。而在當年12月,04款車的售價已降為6.68萬元左右,低于李某購車價7.88萬元的價位,差價達到1.2萬元,出現(xiàn)了風神公司承諾中關于價格下調的情形,故風神公司應當按照承諾約定履行價格下調返差義務。”李春成進一步解釋到。

  李某為了主張自己的權利通過公證獲取風神公司價格下調的數(shù)據(jù)而發(fā)生的公證費,屬于風神公司違約行為給李某造成的經濟損失,故李某請求風神公司賠償公證費400元的理由成立也應予以支持,而查詢費和誤工損失則不屬于風神公司違約行為必然給李某造成的經濟損失,故法院不予支持。

  (王鑫趙光強)

  (觀宇/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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