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來看,全國牙防組在沒有主體資格,又沒有相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對企業及產品進行認證,屬于違法認證。
根據國家在2003年頒布的《認證認可條例》中的規定,國家對認證機構實行統一的認證認可管理制度,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實行監督、管理。很明顯牙防組并不具備以上資質,根本沒有權利從事相關的認證活動。如果牙防組從事認證屬實的話,將面臨以
下幾個方面的法律責任:
首先從民事上說,如果消費者購買或接受了非法認證的產品,那么該產品就有涉嫌虛假宣傳和誤導公眾的購買行為,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后者完全可以通過訴訟或其它合法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其對象可以涉及認證機構、生產企業和經銷商。
然后從行政上,如果非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可以根據《認證認可條例》的57條“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認證活動的,應予以取締,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同樣依據《廣告法》中的規定,工商部門也可以違法廣告來進行相關處罰。
最后是從刑事上,如果該認證活動涉及到了違法犯罪,像非法經營,甚至是有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管理秩序嫌疑的時候,公安機關也可以介入調查。特別是對一些涉案時間較長、金額較大、對社會有一定影響和危害的案件,看是否適合用刑事法律的手段進行制裁,以達到教育和懲戒的目的。當然這最后還得由公檢法機構來作判定。
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孟旭律師
(觀宇/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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