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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問題案件”頻發凸顯執法監督疲軟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9日 11:22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就在李章華長達十年之久的虛假訴訟案,在廣東省委巡視工作組負責人的強力督辦下,最終得以改判,茂名、化州兩級法院正在處理善后事宜之際,茂名再度曝出另一宗同樣離奇的“李章華案”———高州吳茂案。

  原民營企業主、高州信興購銷部老板吳茂,在一起毫無爭議的債務糾紛案中,卻遭遇了長達十年的“執行困局”:吳茂依法請求高州法院查封在先的債務人吳德胡的執行標的
物(一幢1500多平方米的樓房),竟然被法院裁定優先償還所謂吳德胡欠當地大坡鎮農基會的貸款;而茂名市檢察院等單位早已查明并告知法院:吳德胡和農基會之間的“貸款關系”是雙方串通起來偽造的,雙方并無真實借貸關系;茂名、高州兩級法院先后多次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定;廣東省檢察院、廣東省高級法院多次強力介入,要求當地法院糾正錯案,依法公正執行;然而,當事人吳茂在歷經了十年坎坷維權路、被逼賣掉自家房屋、家財耗盡之后,至今依然無法拿回早該到手的債款。

  從正在進行錯案善后處理的李章華案,到疑點重重的蘇日旺案,再到即使明知有錯也至今沒有得到正確執行的吳茂案,茂名從不同地方、以不同方式暴露出來的這些“問題案件”,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茂名法院系統個別人在多個“問題案件”中,對來自人大、檢察機關、新聞媒體的監督和當事人的合理訴求置若罔聞,對上級法院的指令陽奉陰違,使簡單案件復雜化,使民營企業主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兒戲化,整個執法過程中,無論誰,無論那個部門,無論以什么方式進行監督,都幾乎無法從實質上改變其錯誤立場。那么,到底還有沒有誰可以有效監督他們的執法行為呢?

  失去監督的權力十分可怕,也很容易滋生腐敗。失去監督的執法行為,必然有悖于社會主義榮辱觀,也必然與建設

和諧社會的理念背道而馳。

  面對頻頻發生的“問題案件”,首先,處于“旋渦中心”的茂名法院在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基礎上,務必進行深刻反思。冤假錯案等各類“問題案件”的發生,有的的確是技術性、程序性問題,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更多的是體制上、認識上的問題,具有很強的必然性。只有嚴肅法紀、完善制度,認真對待來自人大、檢察和上級法院的監督,認真聽取當事人的反映和申訴,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很多“問題案件”才可以事先杜絕或及時糾正。總之一句話,要杜絕“問題案件”,就必須要從思想上、行動上真正做到“執法為公、執政為民”。

  同時,作為立法和執法監督機關的人大,應當進一步加大對法院工作的監督力度。在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職能的同時,對于監督不聽、有錯不糾、查有實據的,要按照國家法律賦予人大的權力,對法院領導班子和法官進行實質性的質詢和問責,必要時依法予以罷免。試想,李章華案中,如果當地人大當初加大對法院的監督力度,可以肯定,這起錯案應該早就能夠得到糾正。

  其次,輿論監督是執法監督的重要渠道。李章華一案,早在幾年前,就有省級主要新聞媒體對該案作了質疑性報道,而當地法院卻沒有“聞風而動”,錯失了主動糾錯的機會。新聞媒體作為黨和人民的喉舌,其輿論監督的作用不容忽視。《民營經濟報》作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廣東省委書記張德江同志親自命名、親自倡議創辦的面向民營經濟階層的主流財經媒體,創辦之初,德江書記在親筆題詞中就勉勵本報做好“宣傳黨的方針政策的陣地,黨和政府聯系民營企業家的橋梁和紐帶”。今天,本報持續關注茂名法院系統多起涉及民營經濟人士的“問題案件”,就是要切實肩負起媒體的輿論監督職責,努力宣傳好黨和政府“執法為公、執政為民”和社會主義“榮辱觀”等先進理念,認真維護好民營經濟人士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

  本報首席評論員向尚

  (夏天/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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