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飯店懸掛“狗不理”牌匾引發訴訟
1993年7月,狗不理包子飲食公司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38850號狗不理牌商標注冊證。1994年1月7日,高某與某飯店法定代表人陶某訂立合作協議一份,建立以經營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為主的餐館,由陶某負責提供經營場所,高某負責提供并傳授技術,同時負責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名稱宣傳。
1994年3月,飯店開業,陶某為經理,高某為面案廚師,飯店的牌匾上寫著“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傳人高某某,第五代傳人高某”的字樣。狗不理包子飲食公司獲知此事,向法院起訴,稱本公司于1993年7月對狗不理包子進行了商標注冊登記,某飯店和高某懸掛“天津狗不理包子”的牌匾的行為侵害了本公司的商標專用權,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
某飯店辯稱:本飯店和高某在開業前訂有協議,宣傳工作由高某負責,本飯店懸掛牌匾系高某制作,本飯店未侵害原告的商標專用權。高某辯稱:該牌匾系宣傳家源身份,牌匾上“狗不理”是其曾祖父乳名、藝名,“包子”是其家傳技藝,均非商標,未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向尚)
案件關鍵:如何認定商標侵權行為
本案涉及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問題。商標侵權行為作為民事侵權行為的一種,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有侵害的行為。《商標法》第38條列舉了四種侵害商標權的行為:(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這里的其他損害是指《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2條的規定:“(1)經銷明知或應知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3)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造成損害事實。這里的損害,既可能是經濟上的損害,也可能是精神上的損害;既可以是有形損害,也可以是無形損害,或者兩者兼而有之。
4.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律師的話:飯店和高某共同構成侵權
根據上述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本案被告某飯店和高某本應在使用“狗不理”牌匾時,預見到可能侵害到“狗不理”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但未能預見;飯店牌匾是對店內狗不理包子的一種宣傳,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因為顧客是為了品嘗狗不理包子而來,不是來看狗不理包子的傳人的。飯店懸掛牌匾擅自使用“狗不理包子”的商標,未經狗不理包子飲食公司的許可,從而獲利,搶占了狗不理包子飲食公司的一部分銷售市場,給該公司的經濟利益和商譽都帶來了一定的損失。因此,飯店和高某的行為已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對狗不理包子飲食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卓珩/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