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打火機安全新規強化“防把玩”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5日 13:34 中國質量新聞網 | |||||||||
2006年2月9日,由25個歐盟成員國安全專家組成的一般產品安全事務委員會投票通過的歐委會決議草案規定,所有在歐盟市場出售的打火機必須具備防范兒童把玩的安全裝置。未來數周,歐委會將采納并公布的有關規定,要求向歐盟出口打火機的出口商必須遵照該規定。 決議草案要點如下:
1.決議界定哪類打火機須具備防把玩安全裝置,并沒有設定最低價格; 2.受管制的打火機不包括持續壽命最少5年、廠商保用最少2年及可以修理的可再充氣式打火機; 3.打火機內的防把玩安全裝置,須能防止年齡不足51個月的兒童把玩(例如操作力度、產品設計和打火保護裝置等因素); 4.打火機如符合與EN13869:2002標準一致的標準,或非歐盟成員國的相關規定,則可被視為具備防把玩功能; 5.打火機面市前,須先通過有關的防把玩測試; 6.由決議公布后10個月起,歐盟成員國須確保只有具備防把玩裝置的打火機得以推出市場; 7.成員國必須禁止市面出售“新奇”打火機(其外觀與吸引兒童的東西相似); 8.生產商或歐盟進口商將須按當局要求,保存及提交守規報告和生產記錄,如果產品型號有變,須呈交新報告; 9.分銷商亦須按當局要求,保存及提交有關文件,以便追查供應打火機的生產商資料。 據了解,歐委會曾于2002年嘗試制訂此類標準,規定所有定價2歐元或以下的打火機須具備防把玩裝置,但未能成功;去年歐委會嘗試透過一般產品安全指令的“緊急程序”引入有關措施,未能令歐盟成員國滿意;由于歐委會堅稱歐盟多宗意外均與兒童不小心使用打火機有關,因此有需要實施管制,所以其決議最終獲一般產品安全事務委員會通過。 雖然打火機進口商及廠商均贊成售賣安全打火機,但他們質疑:1.利用緊急程序來引入措施,未必具備恰當的法律基礎;2.現有的安全標準ISO9994:2002已能確保打火機達到很高的安全水平,所以這樣做的意義不大;3.歐委會的舉措可能違反世貿的《貿易技術壁壘協議》。 歐盟通過有關法例后,成員國將有4個月時間把法例轉化為國家條例,業者再有6個月時間調整生產鏈,以確保打火機符合有關安全規定。屆時,違規打火機必須從市面回收。 作者:蘇志明 張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