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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購“掉色手鐲”獲10倍賠償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5日 13:07 中國質量新聞網

  前不久,北京消費者王女士在某超市以6000元買了一只原價36800元的A級翡翠手鐲。可戴了一段時間后,手鐲開始掉色。經鑒定,該手鐲并非A級而是處理品。王女士認為自己受了騙,將這家超市告上法院,要求其返還6000元貨款,并按事先“假一賠十”的約定賠償6萬元。日前,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判決支持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王女士稱,她2005年3月17日購買的這只翡翠手鐲附有國家首飾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
具的鑒定證書,鑒定結論為A級翡翠手鐲。購買時,應王女士要求,銷售方在收據上注明了“經理同意,假一賠十”字樣。王女士發覺手鐲掉色后,于2005年7月15日到國家首飾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重新作了鑒定,結果為“您所購買的翡翠手鐲,在我中心復檢時,發現該手鐲為翡翠(處理)手鐲。原檢驗結論是我中心在檢測中的失誤造成的。銷售方無主觀故意過錯”。

  王女士持上述結論與超市協商退貨,并要求超市按照約定以10倍賠償。超市認為出售手鐲的公司是在其店內租賃營業場所的獨立法人,應對其經營行為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該公司與超市之間僅存在租賃關系,故對其經營行為超市不承擔法律責任,拒絕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女士與超市的買賣合同成立,且“假一賠十”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義務。現經鑒定證明超市違反約定義務,故王女士要求超市進行10倍賠償的訴訟請求合理,應予支持。王女士以超市違約為由要求解除買賣合同,按銷售價退貨,法院亦予準許。超市提出己方與商品的出賣方僅存在租賃關系,應由出賣方承擔責任的抗辯,因其提供的租賃合同簽訂時間在王女士與超市的買賣合同之后,法院對此不予采信。

  據此,法院判決王女士將購買的翡翠手鐲返還超市,超市將貨款6000元退還王女士,并賠償王女士違約金6萬元。

作者:王 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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