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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的相對控股帶來10億元擔保黑洞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5日 04:12 經濟參考報

  西昌電力違規(guī)擔保案調查

  西昌電力大股東、重慶朝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良賓日前被移交到四川省公安部門,西昌電力10億元違規(guī)擔保案開始進入司法程序。記者了解到,10億元違規(guī)擔保中,西昌電力目前可能將承擔6億元左右的連帶責任。

  令人深思的是,作為西昌電力第一股東,朝華科技占公司總股本27.13%,而第二大股東國有股占26.91%——為何僅靠這多出的0.22%的相對控股權,大股東就能翻云覆雨,把一個優(yōu)質上市公司拖入深淵?

  國有資產監(jiān)管滯后埋下“隱患”

  “現在看起來,當初在選擇西昌電力人作為戰(zhàn)略合作者時,確實是缺乏深入考察,造成今天被動局面。”四川省涼山州國資委副主任胡志忠這樣評價西昌電力當初的重組。他告訴記者,涼山直到2005年才成立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而朝華科技早在1997年就開始進入西昌電力。國有資產監(jiān)管的不到位,使得當初的重組沒有經過充分論證,作為第二大股東的國有股,并沒有在朝華科技一系列違規(guī)擔保操作中起到應有的制約作用。

  “張良賓當初進入西昌電力就是有預謀地、一步步地達到其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西昌電力國有股東代表、總經理羅俊說。

  西昌電力作為涼山地方電力龍頭企業(yè),占有當地小水電資源的60%,年供電10億千瓦時以上。2002年公司上市時,國有股還是公司第一大股東,可1997年西昌電力的擴股給了朝華科技可乘之機。先是重慶涪陵建陶、四川立信、深圳正東大等3家公司分別收購西昌電力股東的股份,公司成功上市后,重慶涪陵建陶立即更名為重慶朝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兩家公司也立即將持有的西昌電力股份轉讓給了朝華科技,朝華科技持有的公司股份達27.13%,成功完成了對西昌電力的“曲線控制”。

  “相對控股”仍可“只手遮天”

  以往探討上市公司治理頑癥時,焦點往往集中在“國有股一股獨大”,認為國有絕對控股導致公司治理中的“內部人控制”。但西昌電力案卻給人們提出了一個新的課題:在這家上市公司中,民營企業(yè)成為控股股東,而且只是相對控股,27.13%對26.91%,但仍然出現了董事會被大股東把持,上市公司淪為“提款機”的現象。

  羅俊介紹,朝華科技入主后,立即修改了公司章程,董事會成員由原來的15人增加到17人,其中13人由朝華科技推薦,董事長、董秘等要害部門也幾乎全為朝華科技把持,涼山州國有股以及社會法人股在董事會只剩下了4人。公司還規(guī)定,占股在5%以下的股東董事會不設董事——中小股東幾乎徹底淪為“看客”。

  胡志忠認為,國有股權的分散也導致國有股東代表在公司重大決策中無法起到實質性作用。西昌電力26.91%的國有股分為州級國有股和縣級國有法人股,分散的股權無法在公司內起到制衡作用,給了大股東可乘之機。

  羅俊告訴記者,按照西昌電力自查,10億元違規(guī)擔保中,有6億元左右是大股東涉嫌偽造董事會決議、偽造董事簽名,惡意追加擔保造成的。朝華科技在重慶13家銀行有3億多元貸款,而早在2001年朝華科技就與重慶A公司簽定了相互擔保合同。2004年11月,朝華科技資金鏈出現問題,3億元貸款中有5000萬元到期且無法歸還,A公司要求追加擔保。朝華科技的關聯(lián)企業(yè)四川立信就以其持有的西昌鋅業(yè)2.83億元股權為朝華科技的擔保提供反擔保,然后又要西昌電力為這2.83億元股權的真實性和充盈性提供保證,并承擔由此產生的銀行貸款連帶責任。

  隨后,西昌電力在沒有召開董事會的情況下,在重慶向A公司出具了擔保函。而在所謂的“董事會決議”中,沒有參會的3位涼山州董事的簽名也寫在上面,且與本人筆跡不符,涉嫌偽造。

  目前,涼山州國資委和西昌電力正在謀求重新奪回上市公司控制權。羅俊告訴記者,西昌電力現在正在考慮聯(lián)合涼山州的股東,并打算將張良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買下。聯(lián)合后的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將占公司股份的37%,這樣就能重新奪回上市公司的控制權。而在即將進行的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的改選中,涼山州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把國有股代表推薦到公司重要部門。

  制約大股東需要“嚴刑峻法”

  無論西昌電力案件最后查處的結果如何,有一點是可以預見的,即廣大中小股民又一次成為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犧牲品。有關專家認為,法律缺乏威懾力,是大股東肆意侵害投資者利益的根源。

  在行政監(jiān)管上,修改后的《證券法》增加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誠信義務的規(guī)定和法律責任,但對個人和公司的處罰,最高也不超過30萬元和60萬元,相對于“掏空”獲取的利益微不足道。

  如托普系造成的資金黑洞有40億元左右,實際控制人宋如華卻僅被處以30萬元罰款和永久禁止進入中國證券市場,而我國《刑法》中又缺乏相關罪名,對大股東肆意侵犯公眾利益的行為無法產生震懾力。

  在民事賠償上,以美國為例,最讓證券市場違規(guī)者膽顫的不是刑事訴訟或者行政處罰,而是由小股東以集團訴訟方式提起的民事訴訟,要求民事?lián)p害賠償。集團訴訟制度不僅可以使違規(guī)者賠償受害投資者的損失,剝奪違規(guī)行為所獲得的非法利益,而且給違規(guī)者增加了承擔巨大經濟賠償壓力的威懾。

  而我國證券民事賠償制度中缺乏關于集團訴訟的規(guī)定,因此盡管2003年最高法院出臺了證券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但到今天提起訴訟的股民仍然寥寥無幾。


 本報記者 江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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