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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整肅百萬營銷大軍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4日 02:46 中華工商時報

  7月1日新規放行制度創新預留空間

  從7月1日起,全國146.78萬的保險營銷員將在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今年簽署的第3號主席令,即《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的規范下,從資格準入、從業行為管理直至市場退出,得到全程動態的監管。這就意味著在國內沿用了14年的保險營銷模式開始出現轉型與變革,百萬營銷大軍將得以梳理和整肅。

  7月1日新規放行

  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部主任王

  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7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我國保險中介監管制度體系,有利于規范保險營銷服務行為,提高保險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服務水平;有利于維護保險營銷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升保險業良好的社會形象,促進我國保險業快又好地發展。

  據了解,1997年中國

人民銀行頒布了《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實行)》建立了一套包括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的保險代理人管理制度和保險經紀人管理制度。中國保監會成立后,對保險中介實行分類監管,先后頒布了《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和《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截至2005年底全國保險營銷員人數已達146.78萬人。

  王建指出,該規定基本內容從資格準入、從業行為管理直至市場退出,實施全程動態監管。如資格管理,主要規定了保險營銷員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條件和程序;展業登記管理,主要規定了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公司對保險營銷員的展業管理,包括行業協會的登記注冊要求和保險公司發放《展業證》的要求;展業行為管理,主要規定了保險營銷員在營銷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崗前培訓與后續教育,主要規定了保險營銷員在從事營銷活動前及從事營銷活動過程中,應當符合的培訓要求;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主要規定了保險公司對保險營銷員的管理和培訓義務;法律責任,主要規定了保險營銷員和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將招致的法律后果。

  制度創新預留空間

  盡管保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勞動代理關系還是聘用關系此次還是沒有在此規定得以明確,但是王建認為,該規定著重規范營銷員的市場行為,是為保險營銷制度創新預留了空間。

  王建指出,在貫徹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只要從事保險營銷活動就應當具

  備一定資質條件,接受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督。這樣做,既不會對現行保險營銷的運行模式和管理體制造成沖擊,影響保險業務發展,同時也會為市場創新保險營銷制度,逐步完善保險營銷制度留下空間。

  王建指出,該規定對營銷員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管,保護投保人的利益,重點強調了保單除外責任、猶豫期、退保條款、特別是新型人身保險產品銷售的說明義務。該規定還就市場反映集中,損害消費者利益和保險業形象的一些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明令禁止。同時,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以及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的作用。

  該規定一方面加強了保險公司對保險營銷員的管理責任,從保險公司招攬業務員、發放《展業證》、培訓、建檔立制等方面強化其管控義務;另一方面也首次在規章中明確了保險行業協會的自律功能,發揮其在保險營銷員行業管理方面的作用。

  (1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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