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王悅記者萬興亞)北京消費者王女士日前獲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支持,有望將購買的“假”翡翠手鐲返還超市,超市將貨款6000元退還王女士,并賠償違約金6萬元。
去年3月17日,王女士在北京家樂福超市馬連道店珠寶柜臺以6000元買了一只原價36800元的A級翡翠手鐲。手鐲附有國家首飾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鑒定結論為A級翡翠手鐲的鑒定證書。王女士自認為買到了貨真價實的東西,但佩戴一段時間后發現手鐲掉色。經鑒
定,該手鐲并非A級而是處理品。
去年7月15日,國家首飾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重新鑒定并出具了處理意見函,稱“您所購買的翡翠手鐲,在我中心復檢時,發現該手鐲為翡翠(處理)手鐲。原檢驗結論是我中心在檢測中的失誤造成的。銷售方無主觀故意過錯!蓖跖砍执艘庖姇c超市協商要求退貨,并要求超市按照約定給予10倍的賠償。超市認為出售手鐲的公司是在其店內租賃營業場所的獨立法人,應對其經營行為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該公司與超市之間是租賃關系,故對其經營行為超市不承擔法律責任,拒絕賠償。
王女士將家樂福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該超市返還貨款6000元,并按事先“假一賠十”的約定賠償6萬元。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該超市的收據抬頭為“北京市金玉珠寶有限公司”,注明“經理同意,假一賠十”字樣,并蓋有“家樂福馬連道店現金收訖”章。王女士與超市的買賣合同成立,且“假一賠十”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義務,現經鑒定證明超市違反約定義務,故王女士要求超市進行10倍賠償的訴訟請求合理,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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