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壽尚文
案例:退休工程師吳先生加入一家民營企業,2005年1月,吳先生的單位為職工投保了人身險。2005年12月,吳先生在出差途中遇車禍身亡。吳太太帶著相關資料,到保險公司申領保險金。保險公司發現被保險人吳先生投保時所填年齡,與其戶口簿上不一致,實際上投保時吳先生已66歲,保單上64歲顯然不真實。超出了該險種條款規定的最高投保年齡65歲
。
保險公司以投保時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已超合同約定年齡限制為由,拒付這筆保險金,在扣除手續費后,向該單位退還了吳先生的保險費。
分析:被保險人的年齡,是決定保險費率的重要依據,也是在承保時測量危險程度、決定可否承保的依據。一般來說,年齡越大,危險也越大。但是在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要逐個驗明被保險人的實際年齡是有困難的,因此往往是在發生保險事故或在年金保險開始要發放年金時,才去核實年齡。所以不可避免地就會產生許多年齡申報不實的情況,這其中有些帶有欺詐成分,有些也許只是投保人的偶然疏忽或過失所致。
《保險法》第53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本案中吳先生的年齡申報不實,將直接導致保險合同被解除,盡管這種不實告知也許是出于投保人疏忽或其他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