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檢車輛被盜 保險公司照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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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2日 11:57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基本險的免責條款不能約束附加險車輛出了附加險,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基本險免責條款為由拒絕賠償,保險公司此舉在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碰了壁:4月4日,該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認為基本險的免責條款不能約束附加險。 2005年1月13日,黃某與中國平安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保險合同,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兩基本險和“全車盜搶險”、
就在簽合同后的第5天,黃某的車就被偷了,黃某即向平安保險公司申請保險賠償,但平安保險公司卻以“黃某行駛證上寫的車輛檢驗合格只到2004年12月,投保時已經過期”為由拒絕賠償。黃某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車輛檢驗已經過期,這在行駛證上早就寫得明明白白,作為專業保險機構,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知道;平安保險公司與黃某簽訂的保險條款合法有效,平安保險公司應依約賠償黃某車輛被盜損失44000元。 平安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分歧最大的焦點在于《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的基本險即“車輛損失險”的免責條款能不能適用于附加險之一的“全車盜搶險”。對此,廈門中院作了近1500字的詳盡說明: 首先,基本險和附加險是根據承保條件所作的劃分,附加險是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擴展,它具有相對獨立性。相應的,兩個險種的責任免除條款也是不同的。比如“車輛未按規定年檢或檢驗不合格”,在“車輛損失險”中是一種風險,但對“全車盜搶險”卻沒有影響。 其次,盡管附加險中規定“未盡之處,以基本險條款為準”,但在“全車盜搶險”條款中,已經詳細規定了“責任免除”的7種情形,不存在所謂的“未盡之處”,因此不能適用“車輛損失險”中的“責任免除”。況且,根據保險法的不利解釋原則,在雙方對保險合同的條款存在爭議時,法院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第三,退一步說,即使本案能適用基本險中保險車輛“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責任免除條款。那么,平安保險公司應該在簽訂投保單和保險單時,提醒并告知投保人未年檢將導致拒賠的結果。現在,平安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已經盡了告知義務,違背了誠信原則,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郭宏鵬江俊濤) (含辛/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