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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車主也要向車管所討說法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2日 11:12 經濟參考報

  違章沒處理就不發檢驗合格標志

  北京車主賈女士告訴記者,因她的車輛違章沒處理,北京某車管所拒發其車輛檢驗合格標志,受廣州車主譚馳狀告車管所啟發,她近日也欲狀告北京某車管所。

  不久前,賈女士到北京某車管所驗車,盡管她按照要求攜帶了行駛證、汽車安全檢
測報告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單正本,但因她的車有兩次違章記錄沒有處理,該車管所拒發其車輛檢驗合格標志。對此,頗有法律意識的賈女士很不理解,她認為車管所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據此,賈女士認為,車管所因汽車有違章記錄沒有處理而拒發檢驗標志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賈女士和廣州車主譚馳遭遇的是同一問題。廣州車主譚馳于2005年5月31日攜帶其小型客車的行駛證、

汽車安全檢測報告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單正本,到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屬下的東山分所申請汽車檢驗合格標志,但因譚馳的汽車曾有過交通違章記錄,車管所給他一份退辦通知書,要求他把違章處理完畢后再回來辦理。

  車管所認為,不予核發檢驗標志是該所依法行政的具體表現。該所在辦理核發檢驗合格標志過程中,發現該小型客車有四次交通違章行為,均無法通過計算機系統網絡登記,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有關條款,決定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車主譚馳認為車管所做法沒有法律支持,雙方遂對簿公堂。

  有關法律專家告訴記者,這種情況是行政法規與法律相抵觸造成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中,發給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而在公安部頒布的72號令《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章中卻附加了“機動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條件,這是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觸的。專家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應當適用效力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因此,車管所以車主尚有違章沒有處理為由,不同意發給車主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屬適用法律錯誤。車主的交通違章行為屬另一法律關系,應由相關交通警察大隊依法處理。

  違章沒處理就拿不到檢驗合格證書,北京的賈女士和廣州車主譚馳遇到的情況非常普遍,因為全國的車管所都是這樣操作的。賈女士的官司涉及北京幾百萬車主,這場官司能打贏嗎?


 本報記者 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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