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黃熠旎 通訊員 梁家寧
過去的兩年,對于新亞(中國)有限公司總經理、廣東省投資商會副會長陳敏文來說是一種煎熬。因為兩年前,陳敏文所屬公司和香港伊盈公司的糾紛至今未得到解決。
“所有的事情我們都覺得很委屈。從事發到現在,我們一直處于被動狀態。對不守信
用的合作方,我們軟硬兼施。軟的手段是,在和對方合同結束前我們都盡力溝通、妥協。硬的手段是,合同結束后,我們請香港律師幫我們打官司。但是官司拖延,直到現在事情還沒解決。”話語間,陳敏文顯得很無奈。
新亞和伊盈糾紛事件曾引起了廣東省外經貿、廣東省總商會、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負責人高度的重視。他們給予新亞大力支持,向品牌持有公司所在地瑞士駐廣州領事館、品牌授權公司所在地德國駐廣州領事館提出請求,展開協助調查工作。廣東法律界也就此事件展開了相關的研討會,表達他們的意見與看法。但事情至今未果。
條款制定者始終沉默
陳敏文表示,糾紛中新亞處于被動,而伊盈由始至終沒有任何解釋和回應。伊盈不僅違背了給予關店補償的承諾,更沒有提出合理的違約賠償方案及處理辦法,就連新亞交付的貨款和定金、押金也一律不退還。
讓記者不解的是,伊盈為什么可以一直“保持沉默”?陳敏文覺得,是他們和伊盈所簽訂的《商品分銷協議》“惹的禍”。
他拿給記者看,根據該協議,伊盈委任新亞(中國)為BALLYGOLF在中國內地指定地區的獨家代理商,協議有效期為兩年。該份協議寫著“甲方有權,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在給予乙方不少于五個月的時間事先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乙方不得有異議,亦不可因此向甲方追討任何損失”;“根據本協議終止條款而引起的損失,乙方無權向甲方要求補償和索賠”。
“栽了一個大跟頭”
陳敏文表示,當初他們的合作很順利,本著互相尊重的原則,他們沒在意協議中的“苛刻要求”,誰知正是這些“要求”讓新亞確確實實“栽了一個大跟頭”。至截稿前,記者還沒有聯系到香港伊盈公司的負責人。
雖然代理BALLY讓新亞公司損失嚴重,但對于BALLY,陳敏文卻非常愛護,他一再要求記者不要在報道中出現有任何影響該品牌聲譽字眼。他說:“我們譴責的是伊盈公司的不誠信行為,而不是BAL鄄LY,BALLY是一個很好的品牌。”
采訪結束時,陳敏文表示,他們希望糾紛能盡快解決的同時,也想告訴同行要審慎選擇誠信的合作商,采用公平的方式達成公平互利的合作條款。
[背景]分銷糾紛如何產生
2002年12月,新亞(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亞”)與香港伊盈公司(以下簡稱“伊盈”)簽訂《商品分銷協議》。《商品分銷協議》簽訂后,新亞正式開始在中國內地經銷世界名牌BALLYGOLF,并先后在上海、廣州、深圳、東莞等城市高檔的商場內開設5家BALLYGOLF專賣店,協助BALLYGOLF打開了中國大陸的市場。2003年底,BALLYGOLF球鞋系列被《中國高爾夫》雜志“2003中國高爾夫大獎”評為“我最喜愛高爾夫球鞋”。就在BALLYGOLF國內業務紅紅火火的時候,新亞的噩夢也隨之開始。
2004年1月6日,新亞忽然收到伊盈的信函,信函中伊盈稱要重新調整中國業務,因此要求新亞在4日內關閉廣州、深圳、上海四家BALLYGOLF專賣店,并承諾會就此事作出補償。此后,新亞多次與伊盈溝通未果后,又多次致函BALLY瑞士總部要求瑞士協助解決糾紛,同樣未果。
當年4月,伊盈再次致函新亞,要求提前于2004年9月31日終止合約,并于當年11月與其他公司合作經營BALLYGOLF品牌。伊盈拒絕對新亞所支付貨款訂金、押金、保證金約合人民幣200多萬元予以退還,而先前承諾的賠償也無下文。
2004年12月31日,伊盈、新亞合同期屆滿,分銷權隨之被取消,新亞公司所有BALLY余貨不能再售賣,而新亞所經營的所有BALLY專賣店也被關閉。
[律師支招]勿為達成交易作諸多讓步
就新亞和伊盈兩公司的糾紛問題,記者采訪了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的侯律師,請他為外貿企業支招防止合同“陷阱”。
記者:新亞公司稱,在雙方簽定的合同中約定,伊盈公司可以單方中止合同,請問在合同中是否允許單方中止合同?
侯律師:在這里的單方中止合同應理解為單方解除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解除合同是合同當事人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方式。合同的解除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法定解除,一種是約定解除。在法律上,單方解除權是存在的,但必須依法行使。
要注意的是,法律認可約定解除權之本意是不在于允許一方當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權,即無條件的隨意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權要特別注意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條件,對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的條件嚴加控制,對行使條件要表述具體、明確,易于界定。
記者:在外貿合同中,應該怎樣去規避這種風險?
侯律師:首先,當事人要有風險意識,不要為了達成交易而不惜作出諸多讓步,使對方有機可趁。
其次,在簽訂合同時,要特別注意以下條款:
(1)當對方提出要簽訂“可單方中止合同”這種條款時,一定要提高警惕,這很可能是個圈套。在我方為對方打開內地市場之際,就是我方深陷絕境之時;當我方失去利用價值的時候,對方就會以“可單方中止合同”為由作出過河拆橋之舉。在不得不簽的情況下,我方也要嚴格限定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的條件。(2)審查好各項條款,對于對方免除其責任、加重我方責任、排除我方主要權利的條款更要慎之又慎,能不簽最好不簽。就算要簽,也要限定好對方行使的條件,約定好關于損失產生后的補償或賠償責任,使我方的權益有可靠的保障。
(3)對于解決爭議的條款絕對不能忽視。當事人要盡量約定己方所在地管轄,選擇適用己方所在地的法律。它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合同利益是否能得到實現,產生糾紛后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就像足球比賽,在主場比賽還是在客場比賽有天壤之別。
(黃熠旎)
(觀宇/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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