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安全監察規定》2003年6月1日施行以來,對質監部門規范氣瓶設計與制造、氣瓶制造監督檢驗、氣瓶充裝、定期檢驗及氣瓶儲運、使用等各個環節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對打擊氣瓶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但是,筆者在執法實踐中發現,有些條款操作性不強或實踐效果不好,有些重要違法行為條款沒作規定,使執法活動大打折扣。
一是第二十六條第(二)、(五)項要求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氣瓶的維護、保養和顏色標志的涂敷工作;在所充裝的氣瓶上粘貼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及國家標準規定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等義務;第二十七條規定“……負責涂敷充裝站標志、氣瓶編號和打充裝站標志鋼印……”。在實踐中,鑒于氣瓶的使用場所、運輸條件等客觀條件限制,氣瓶的顏色標志、警示標簽、充裝標簽、充裝站標志、氣瓶編號等極易摩擦、玷污、損毀,而失去應有的作用。
二是第四十七條規定了氣瓶使用單位的4項禁止性行為,但《罰則》中并未明確處罰規定。同時,在執法檢查中也經常發現氣瓶或瓶裝氣體銷售單位違法瓶對瓶倒裝氣體,這些行為安全隱患極大,引起的危害性也極大,《罰則》對此也未明確處罰規定,而五十條(二)“收購、銷售未經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或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的表述不夠明確,使執法活動無所適從。
綜上,筆者認為,標志標簽問題應該從源頭上去根本解決,即從氣瓶制造源頭上,將規定的標志、標簽做成不易磨損的永久性標志,由氣瓶制造單位把好氣瓶出廠關。在氣瓶的使用單位、充裝單位推行氣瓶合同訂購制度,需要氣瓶時,向證照齊全的生產廠家訂購,在氣瓶上涂敷自己單位的顏色標志,加工上永久性的警示標簽,充裝站標志、氣瓶編號等。氣瓶上可設計一個裝標簽的堅固的透明夾,將充裝標簽夾在其中。這樣一是解決了標志、標簽易損毀的難題,二是避免了購買未經許可單位制造的氣瓶,對規范氣瓶管理,保障氣瓶安全都有積極的意義。
(作者單位:山西陽城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作者:張學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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