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周凱
近日,一個稚氣未脫的女孩子推開了上海市仲裁委申訴接待室的門。這個叫小忻的女孩是大四的在校學生,她在一家設計公司實習時,公司與她簽了一份協議,明確了她的工作職責及報酬。
6個月的實習很快過去了,離開公司那天,小忻對負責人說,實習期間只發給自己一半的報酬,現在公司應將余下的錢付給自己。公司告知她人事部的人出差了,過幾天再說。事后,小忻多次催討,最后被告知實習報酬就是這些,無余額支付。小忻抱著一線希望來到上海市仲裁委,詢問能否告這家公司。仲裁接待員告訴小忻,她與公司間的爭議不屬勞動爭議受理范圍。
上海市仲裁委有關人士介紹,爭議主體雙方應當符合《勞動法》規定的資格,也就是說個人應當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就業資格,單位應當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用工資格。個人包括具有勞動能力的我國大陸公民和取得合法就業資格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等,單位包括具備用工權的企事業等。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以及按規定應當辦理符合就業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人員,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就業資格。不具有營業執照的企業、辦事機構和代表機構,沒有法律賦予的招工權利,如果擅自招用人員,一旦發生爭議,也同樣不受勞動法保護。
上海市仲裁委有關人士表示,雙方發生的爭議應當基于受《勞動法》調整的勞動合同關系,換句話說,雙方是否基于勞動關系上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爭議。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還有就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這些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而公務員和比照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現役軍人和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可以由仲裁處理。而小忻因報酬問題與實習單位發生糾紛不在此范圍之內。
有關人士指出,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首先應了解自己的情況,是否為有就業資格的勞動者;其次,了解自己為哪類企業建立的勞動關系;第三,了解自己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應屬哪類部門受理和處理。
本報上海4月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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