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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聚焦“三十九條”:外企喊糟民間叫好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8日 14:36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本報記者張平江

  編者按: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于3月20日全文公布勞動合同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截至3月27日上午8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收到各地群眾意見4
769條。從全國人大對外公布的消息來看,大部分人對草案中的第三十九條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表示肯定,并要求提高標準。

  然而,3月24日,廣州外商投資商會召集廣州外資企業、律師代表等20余人就《草案》征求意見時,與會者集中炮轟了“39條”。他們從企業實際、立法精神、立法實踐等層面,認為該規定過于偏重保護勞動者,會大大增加企業負擔,且有可能引發新的不和諧的勞資關系。究竟是維權過當還是維權正當?

  外企:這條“非常糟糕”

  成本增高,外資外流若實施該條款,相當于企業每年需支付勞動者13個月的薪酬,部分企業有可能因成本大幅提高而失去競爭力以致倒閉。

  若實施該條款,企業成本將大幅提高,不僅不利于吸引外商前來投資,而且會逼迫現有的外資企業搬往國外(如東南亞國家),這樣將會導致更多的勞動者失業。《勞動法》沒有說法!秳趧臃ā窙]有關于勞動合同終止后當事人雙方要承擔責任的條款,更沒有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容易誘發頻繁跳槽此條款的規定將會鼓勵勞動者頻繁跳槽,因為勞動者在一家公司工作到退休,沒有經濟補償金;而合同期滿就更換公司則每次都可以獲得額外的經濟補償金,同時不影響他們的養老保險。而且跳槽越頻繁,經濟補償金越多。這既不利于用人單位留住人才,也不利于勞動者長期的職業發展。

  廣東省已有規定廣東省于2003年5月13日對《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三十條作出修改后,僅“對在本單位轉為合同制職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其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愿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作為最低標準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逼渌贤ぴ诤贤跐M時則不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這一政策是在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后作出修改的,已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接受,其合理性也為實踐所證明。

  雙重負擔,顯失公平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協商訂立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雙方互不拖欠,這是公平合理的。勞動者在職期間,用人單位(外資企業)除支付勞動者工資外,并為其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如果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還應單方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給用人單位造成雙重負擔。

  三點修改建議(1)對“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應以用人單位不愿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為前提條件。如果是勞動者不愿續簽勞動合同的,則不需給予經濟補償。這既不利于用人單位留住人才,也不利于勞動者樹立主人翁精神;也有違立法本意。(2)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建議從該法實施之日起計算。

  理由一:以前用人單位(特別是外資企業)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確定勞動者薪酬待遇時,并未考慮合同終止時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這一成本支出,若追溯以往,對老企業來說將是一筆不菲的額外支出。那些以往利潤不高、積累不多的企業,將會因此拖欠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帶來諸多訴訟,導致產生新的勞資矛盾,衍生新的社會問題。

  理由二:從該法實施之日起計算經濟補償工作年限,一是便于曾經經歷過分立、合并的企業核算勞動者工作年限,二是利于用人單位籌劃人工成本支出,全盤統籌企業經營策略。企業有利潤,才能繼續經營下去,勞動者才有就業機會。(3)建議設定最高補償年限為10年。

  現時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已經基本完善,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勞動者退休時有養老保險金,失業時有失業保險費,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只是讓勞動者在失業后的短期內不致于大幅降低生活素質;若補償年限過長,勞動者會產生單一依賴心理,等花完補償金再尋求就業,這既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對企業也不公平。

  民間:多數贊同補償

  據有關部門收售的反饋信息,很多人贊同草案關于用人單位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這一規定,認為它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他們表示,勞動者將自己的青春獻給了用人單位,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單位就理應為勞動者付出經濟補償。

  有人提出,目前的經濟補償標準過低,建議統一規定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不滿1年按1年計算。也有人建議經濟補償金標準應增加一倍。

  對于經濟補償的適用事項,有人認為,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出發,任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有人則提出,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等都屬于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不應該進行經濟補償。

  關于計算方法,很多人不贊成“勞動合同每存續5年,經濟補償減少10%”的規定。有人認為該規定與草案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宗旨不符,工作時間越長經濟補償越少,對老職工非常不利,建議刪去這一規定。也有人建議將這一規定修改為:勞動合同每存續5年,經濟補償增加10%。

  [鏈接]百姓關注八大熱點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整理。結果顯示,老百姓對“草案”的關注焦點主要集中在八個方面:

  1、許多人群“無法可依”建議擴大適用范圍有人表示,為保護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結束目前聘用制人員“無法可依”的狀態。

  2、防止用人單位制定“霸王制度”草案目前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于這一規定,很多人表示反對。他們認為,用人單位是強者,一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出于逃避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目的,用人單位容易濫用這一規定。

  3、建議針對勞動合同短期化作出限制他們建議,草案應當對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防止勞動合同短期行為合法化,以保護勞動者的長期利益。

  4、建議細化薪酬規定將社保納入其中很多人表示,工資報酬是勞動合同中最重要的條款之一,實踐中也容易產生爭議,但草案目前關于工資待遇的規定過于簡單,強烈要求草案對工資報酬作出進一步規定。

  5、解除合同支付補償金受到肯定許多人表示肯定,也有人提出,目前的經濟補償標準過低。

  6、試用期問題多多建議作出針對性規定有人認為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太長時間勞動者就能勝任,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是半年,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

  7、或取消或保留勞動力派遣用工形式意見分歧對于草案有關勞動力派遣的規定,有兩種明顯不同的意見。

  8、不同用工懸殊大建議明確規定“同工同酬”現在企業的用工形式非常多,不同用工形式的人員之間收入差別很大。同工不同酬的問題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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