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合肥電 安徽省林業廳發展計劃與資金管理處處長解厚忠因涉嫌收受賄賂9萬余元和500歐元,4日在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接受審判。在檢察機關指控的7起受賄事實中,竟有5起系基層林業部門為獲取正當利益或部門利益而用公款行賄。這類用公款行賄謀取“公”利的案件反映出“權利尋租”的新動向。
據檢察機關指控,54歲的解厚忠共收受7家單位和個人送給的17只信封,其中共裝有
9.3萬元人民幣和500歐元。對于收受錢財的事實,解厚忠供認不諱。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解厚忠受賄案中存在一種值得關注的現象。一般行賄人是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但在解厚忠受賄案中,大多行賄主體是政府部門,他們用公款行賄,為了獲取正當利益或部門利益。
據起訴書反映,2003年,解厚忠和有關人員到英國、芬蘭考察林業經濟,所有出國費用都由單位開支,但解厚忠等人在考察期間購買了大量禮品,送給單位同事和外單位人員,這筆費用無法在單位報銷。當時和解一同出國的某縣林業局局長表示可以幫助解決這筆費用。事后,這位局長3次送給解裝有1萬元人民幣的信封,目的是希望省林業廳能給予關照。果然,2004年這個縣爭取到了8萬元森林防蟲害資金。
某縣林業局領導為了能擴大退耕還林面積,給解厚忠送了2000元,次年,這個縣退耕還林面積增加到15萬畝。
據了解,上述單位為了獲得林業廳在資金預算和發展計劃上的支持,都是從單位財政里拿錢行賄,事后用餐飲發票沖帳。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近年來,國家機關利用公款行賄以獲取正當利益或部門利益的案件呈增多趨勢。當前,行賄罪主要針對行賄者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而對于單位為了獲取正當利益或部門利益而行賄,在刑事處罰方面還存在法律空白,亟待加以完善。
記者:王圣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