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工傷后別盲目“私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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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8日 08:12 經濟參考報 | |||||||||
老趙是鞍山某實業公司的雇工。2002年12月17日,老趙干活時從工地的鋼架上墜地受傷,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52天。2003年1月,老趙要求雇用單位一次性解決這筆費用,該公司同意了老趙的要求,并與老趙達成了《關于老趙事故受傷和解協議書》,公司一次性給付老趙3萬元后,今后出現一切后果老趙自行負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沒過多久,老趙的病情出現惡化并做了第二次手術,老趙為此又支付了高額的手術
2003年3月,鞍山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安全生產處下達的調查報告將老趙的傷情認定為工傷,傷情被鑒定為“喪失勞動能力六級”。于是,老趙向鞍山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申訴。2004年10月,仲裁委員會裁定公司給付老趙各種工傷待遇11萬元。但老趙卻遲遲沒有得到這筆錢,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鞍山鐵東法院審理后認為,老趙受傷后雙方雖然和解,但是老趙對今后治療并產生的醫藥費認識不清,對享受工傷待遇更是不知情。該實業公司顯然應當知曉工人在工作中享受工傷待遇的規定,雙方達成的協議是在老趙存有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簽訂的,對老趙顯失公平。 據此,鐵東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該實業公司支付老趙各種費用11萬元。 據鐵東法院一位工作人員介紹,在實際生活中,雇工在遇到類似情況的時候常常選擇“私了”。這是由于打官司訴訟周期長,還要繳納相應的費用,造成雇工不愿意選擇訴訟或者仲裁途徑。另外,雇工處于社會中相對弱勢的地位,即使本人不情愿甚至覺得吃虧,也還是會接受“私了”。再次,雇工對相關法律規定不了解,不懂維權、不會維權。在此,提醒被雇用工人,受了傷先別忙著“私了”,一定要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程序維護合法權益。 常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