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滾動新聞 > 正文
 

賣錯4元票罰款3000元?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5日 15:47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公司制度背離國家法律的困局

  本報記者王建平

  日前因賣錯4元票,被惠州市太湖汽車運輸公司作出罰款3000元和除名處理的乘務員劉玲玲、王秀珍將公司告上了惠州市勞動仲裁庭勝訴后,最近,太湖汽車運輸公司反將這兩
位乘務員告上了惠城區法院。

  員工:生財有道還是制度壓人

  據王秀珍介紹,她于1999年2月入職于惠州汽運總公司客運公司,任惠州至東莞、深圳客運專線的乘務員,2001年轉入太湖汽車運輸公司。入職時,按公司要求交了3000元的合同違約風險金。

  2005年9月27日早上,王秀珍和往常一樣在惠州至

東莞的客車上擔任乘務員。當客車行駛到陳江鎮時,有一位乘客從陳江上車準備去東莞,她錯將16元的車票當成20元的車票,另撕了一張3元的車票,一共當作23元的車票賣給了這位乘客。

  當車到達東莞樟木頭站,有2位稽查人員突然上車進行檢查,立即查出相差的這4元錢的票款。于是,迅速將她手中的車票、錢、包全部收走。當時王秀珍提出要查一下乘客的車票,想知道錯在哪里,也被稽查人員拒絕。第二天,太湖公司就以貪污票款為理由,將王秀珍入職時所交的3000元風險金當作罰款扣除,且被作出除名處理。

  無獨有偶,2005年11月3日,當另一名乘務員劉玲玲當班時,有一位乘客從陳江鎮上車來惠州市區,劉按規定收了2元錢的票款后,撕了一張2元錢的車票給這位乘客。車行駛了一段路程后,這位乘客說改去小金口鎮。劉只好按規定加收了2元錢的票款,接著又撕給了一張2元錢的票。但稽查人員在車上檢查時,說她沒有賣出一張4元錢的票款。第二天,同樣以她貪污票款為由,把其入職時所交的3000元風險金當成罰款扣除,并作出除名處理。

  王秀珍氣憤地說,公司在招工時收取風險金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可還將這些非法條款寫進了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真是太霸道了。再說每個乘務員手中都是9種不同的票捆綁在一起,難免會有撕錯的時候,就是賣錯4元票,不至于以貪污票款論處,也不至于罰款3000元和開除工作,得給員工一個改過的機會。這次利用法律途徑就是討一個說法,要求公司退還所繳交的風險金,繼續履行勞動關系,補償非法除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

  劉玲玲也為自己被罰款和除名感到不服,她認為公司在人手緊張的時候,有時一至兩個月都得不到正常休息,當身體支持不住的時候,肯定會出現錯誤,公司因此要擔負一定的責任。但公司太不近人情了,動不動就給予罰款和除名。即使員工犯了錯誤,也要及時給一個機會讓員工申辯理由,不要一棍子打死。這次,她與公司對簿公堂的目的,就是不要讓公司的這種錯誤行為繼續發展下去,以免坑害到其他的員工。

  與王秀珍、劉玲玲有同樣遭遇的楊美瓊對記者也大吐苦水,她說,現在工作難找,明知道公司的制度不合法也沒有辦法。在2005年9月29日被公司非法除名時,連3000元的風險金沒有退回。同時,在她上班期間還親眼看到有20多名售票員因賣錯票被非法除名,也沒有退回風險金,不知道公司是生財有道,還是以制度壓人。

  公司:按制度行事

  針對這一糾紛,記者采訪了惠州市太湖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有關負責人,他認為運輸行業屬于特殊行業,不收取風險金沒有保障,每位售票員平均每天所收的票款都有好幾千元,如果她們卷款逃匿后,損失誰來承擔。前幾年,公司就曾發生過一段售票員卷款潛逃的事,公司按招工時所填報的地址去查了,結果發現所填的地址都是假的,使公司蒙受了經濟損失。公司在招工時收取一定的風險金再加上一系列嚴格的懲罰制度,可以增強員工的責任感。

  就收取風險金的事,公司方還解釋說,《太湖公司勞資合同補充條款》第一條就作了明顯規定:“為確保車上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司財產的安全和完整,新員工在入職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并交納合同違約風險金(駕駛員2萬元、乘務員3000元),以確保在公司工作期間履約、不貪污、不損壞公司財物。如員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間因貪污或嚴重違反公司管理條例造成惡劣后果和經濟損失而被解雇處理的,所交的風險金按違約行為全數扣除作賠償。”另外,公司還在《應聘須知》中也提到關于收取風險金的事情。因此,公司所出臺的這些規章制度都是先作出公示后,經過新入職的員工自己考慮同意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王秀珍、劉玲玲分別在工作過程中貪污了4元錢的票款,且被公司的稽查人員查證確實,已屬于嚴重違反了公司規定及勞動合同約定,給乘客及公司在經濟上和聲譽上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公司解除她們的勞動合同和扣收保證金完全是按制度行事,并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

  勞動保障部門:收取風險金合理不合法

  惠州市太湖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招工時收取風險金到底合不合法?這2名賣錯票的乘務員該不該作出罰款3000元和除名處理?記者到惠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科作了了解。

  該勞監科的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說,現在,惠州市大部分從事運輸行業的企業在招工時都收取了風險金。他認為,從事運輸行業的企業招工收取風險金屬于合理不合法。如果完全不收,企業對員工也不放心,萬一司機把車開跑了怎么辦?他們對這一行為既不支持也不反對,如果因此發生糾紛只好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太湖公司的這2名乘務員來投訴時,他們也作出了如此解釋。

  惠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王秀珍、劉玲玲分別賣錯4元錢的車票情況屬實,但并不算嚴重,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進行批評、教育,甚至作出適當的處罰。但對公司作出解雇并罰款3000元的處罰行為不予支持,招工時收取風險金更不合法。根據《勞動法》第50條、72條、《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第43條規定,太湖公司要與已作出除名處理的2名乘務員繼續履行原來的勞動合同,補發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至重新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獎金;全部退回所收取的風險金等。

  律師:公司制度不能違法

  就惠州市太湖公司與兩乘務員發生的這一糾紛,記者采訪了廣東金卓越律師事務所律師程學軍。

  他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據此,用人單位制的規章制度能否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必須具備3個條件:第一,必須是由用人單位的行政機關、管理機關依法制定的,內容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第二,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及股東大會、董事會等權力機構或其他相應的民主程序討論通過;第三,必須告知勞動者。

  另外,勞動部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文)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招工時,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取抵押金或抵押物,及變相收取抵押金和抵押物。不得扣發一定比例的工資來充當風險抵押金等。從上面3點分析,太湖公司制訂的該規章制度、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和收取抵押金的行為完全不合法,純屬于公司自己的行為。

  程律師認為,企業制訂規章制度法律是允許的,但關鍵要看它合不合法,切記不要把不合法的制度強加于員工,如發生嚴重的后果,企業還要負法律責任。像太湖公司的這2名乘務員在工作上分別賣錯了4元錢的車票,給予適當的處罰可以理解,但不至于構成貪污票款,作出如此嚴重的處罰。

  最新進展

  日前,惠州市太湖汽車運輸公司接到惠州市惠城區法院的判決書,法院正式判決該公司10日內支付因賣錯4元票,前不久被作出罰款3000元和除名處理的乘務員劉玲玲、王秀珍非法除名時的工資和解除勞動合同后的經濟補償金,及補辦

社會保險與退還扣除的風險金。

  (觀宇/編制)


愛問(iAsk.com)


談股論金】【收藏此頁】【股票時時看】【 】【多種方式看新聞】【打印】【關閉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