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使用商標做店面招牌可能構成侵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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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5日 11:35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為了招攬顧客或擴大商業影響,一些商家通常將自己銷售商品的商標制作成店招或專柜標識。殊不知,如果未得到商標專有人的許可,盡管銷售的是正版商品但仍有可能侵權。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久前審理了一起“使用銷售商品的商標做店招侵權”的案例。
據成都中院院長曲穎介紹,享有“dunhill”和“登喜路”商標權的艾爾弗雷德·鄧希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鄧希爾公司”)向成都中院訴稱,四川和正百盛廣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正百盛”)擅自在其商場內設立專柜,出售標有“dunhill”和“登喜路”等商標字樣的商品,并在其柜臺上方顯著位置標注“dunhill”和“登喜路”字樣作為該柜臺的標識。 鄧希爾公司認為和正百盛這一行為侵犯了該公司“dunhill”和“登喜路”的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和正百盛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 成都中院審理認為,和正百盛銷售的產品系鄧希爾公司生產,沒有銷售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但和正百盛將“dunhill”和“登喜路”的商標獨立用在其銷售該商品的柜臺上作為店招使用,侵犯了鄧希爾公司的商標權。故判決和正百盛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成都中院院長曲穎說,商標權人或經其許可的其他人一旦將注冊商標的商品投放到市場上,商標權人在這些商品上的商標權即告用盡。他人銷售這些商品并沒有侵犯商標權人的商標權。但未經許可,擅自將商標權人所專有的商標獨立使用在其銷售該商品的柜臺上作為營業招牌使用則屬于商標侵權行為。因為客觀上會使消費者誤認為,商標使用者與商標權人存在某種緊密聯系,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侯大偉 (夏天/編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