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吳中區工商局局長宋家駿日前將一本嶄新的工商營業執照送到橫涇街道上林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負責人席月心手中。這是江蘇省頒發的首張土地股份合作社執照。據報道,合作社土地入股的作價方式由農戶協商確定。經驗資,工商部門確認上林村土地合作社的注冊資本為120萬元,全部由入股社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構成。
在歐美等發達國家,農業合作組織是市場中最有活力的經濟力量之一,通過合作社
影響國家對外政策以及關稅等重大問題,這種現象在國外比比皆是。在媒體上,我們常看到韓國的農民為反對大米市場對外開放而示威,他們的背后,就是各種各樣的農業合作組織以及協會。單個農民微不足道,但是一旦成立合作社,就有了自己的利益代言群體,并形成與中間商和企業主相抗衡的力量,在貿易上增強談判地位和利益保護能力。
“土地股份合作社”作為這些經濟組織中的一種,它的意義遠不僅于此。作為一項市場化的制度創新,它將把農民從“臉朝黃土背朝天”的原始耕種方式中解放出來。
改革開放前多年的強制集體化,使我國農業生產長期停滯不前。而上世紀70年末開始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制,雖然在土地政策上有所松動,但土地制度變遷并不是一次完整的產權變革,地權歸屬并沒有解決。農村土地半截子式的產權現狀,使得土地的產權大大貶值,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成了一句空話。可以看到,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農民收入增長開始放緩,土地荒蕪的現象在各地普遍存在。土地不能流轉,也不能培育真正能夠參與競爭的市場主體。
這場制度變遷是艱難的。從80年代一直到現在,除了零星的試點之外,幾乎沒有什么進展。按照一些人的解釋,“農民土地入股”之所以一直難有所作為,是因為許多人長期拘泥于“土地股份合作制”姓公還是姓私的問題上。其實,與其說是因為思想觀念不開放,不如說是其背后巨大的經濟利益驅動。據估計,僅非農建設占用耕地一項,從1987年到2002年,大小城市從農民手中獲得的土地凈價收益就在14200億元以上。如果實現“土地股份合作制”,這部分收益就應該屬于農民。
制度經濟學家認為,經濟增長的關鍵因素在于制度,特別是能有效保護個人利益的產權制度。一個靈活的土地權益流轉制度,是土地產權制度不可缺少的內容,也是土地高效配置的重要保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不僅僅需要投入,更需要制度創新。在“土地股份合作社”里,農民將土地作價入股,實質上是將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固定化、價值化。
現在亟待解決的,就是將“土地股份合作社”這種模式法律化、規范化。比如說,修改《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條款,盡快出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沒有法律保障的“土地股份合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這種產權的資本化就無法真正實現,農民也將難以對抗來自強勢力量的掠奪和剝削。
彭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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