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滾動新聞 > 正文
 

商標商號商品名孰輕孰重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3日 11:33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本報記者邱登科

  激戰正酣的“諸葛”大戰,平息不久的“維納斯”糾紛案……最近幾年,發生在有關商品名稱、注冊商標、商號等商業標記之間的權利沖突越來越多,許多糾紛甚至上升到司法解決的層面,由于對其中的一些法律問題的判斷存在模糊概念,具體司法機關的評判標準也不盡相同。

  其實,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和注冊商標都是商業標記的形式,同樣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存在孰強孰弱的問題。如果商品專用名稱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就應該得到和著名商標、馳名商標一樣的保護。解決商品名稱與注冊商標沖突問題,應當尊重在先權利,看誰的使用在先,誰在先使用,它就擁有在先權,就可以繼續在原來的領域使用。傳統文化資源不應當為私人占有,當法律規定不明確時就應該回歸到立法原則做判斷。

  為了更好地認識這些權利之間的關系,近日,國內知識產權界包括程永順、李順德、張平、單曉光、徐瑄在內的等知名專家在廣州召開了一場“知名商品名稱與注冊商標沖突及保護問題專家座談會”,各專家就有關商標、商品名稱等權利沖突問題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并結合社會上關注程度很高的“諸葛釀酒名與諸葛亮注冊商標權利沖突”、“維納斯商標與維納斯

瓷磚商品名稱權利沖突”兩案進行分析。會上,專家們做出了上述論斷。

  沒有注冊也可認定馳名商標

  李順德:不久前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中,至少“小肥羊”就是在沒有注冊的情況下獲得認定的。

  中國社科院知識產權中心副主任、教授李順德說,知名商品專用名稱應獲得與注冊商標的同等法律保護待遇,不存在孰強孰弱;作為商業標記的保護,并不是絕對都以注冊作為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并不是只有注冊了的商業標記才有知識產權,才受法律保護。

  他表示,我國雖然強調注冊商標的保護,商標法規定對未注冊的商標或商品名稱并非沒有保護,只是保護力度跟注冊商標有所區別;對于各類商業標記的保護,并沒有絕對的強弱之分,有人講商標法規定的很明確,對于注冊商標是強保護,未注冊商標、商品名稱就是弱保護,這種說法是不對的,沒有這樣的規定;如果這個商品專用名稱具有了相當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就應該得到和著名商標、馳名商標一樣的保護;從“諸葛亮”這個注冊商標來看,由于諸葛亮本身是一個歷史名人,不具有后天獨創性,所以顯著性也差,也是難以阻止別人將“諸葛”、“諸葛亮”等用于商品名稱上。

  李順德舉例說,不久前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中,至少“小肥羊”就是在沒有注冊的情況下獲得認定的。

  保護強弱要相對而論

  商業標記的強弱保護之分是相對的,要根據具體情況和客觀原因進行分析。

  上海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教授單曉光表示,關于商業標記的強弱保護的區分,我的看法也是,所謂強弱之分是一個相對的,要根據具體情況和客觀原因進行分析。就商品專用名稱和注冊商標的問題,二者并沒有保護強弱之分,本質上是一樣的,主要從顯著性和在先權利來看。從“諸葛案”來看,案中涉及的商品名稱諸葛釀毫無疑問是一個新創專用名稱,是獨創的,具有非常高的顯著性,而諸葛亮注冊商標是一個歷史名人,就不具有獨創性,顯著性要差一點。有了“諸葛亮”的注冊商標就認為理所當然使用諸葛釀作為商品名稱的話,實際上是有可能造成對他人商品專用名稱權的侵害。

  傳統文化資源不應當為私人占有

  作為商品名稱是不是會侵犯到注冊商標問題,或者注冊商標是否侵犯專用商品名稱的問題,主要一看誰的使用在先,誰在先使用,它就擁有在先權,就可以繼續在原來的領域使用。

  暨南大學知識產權常務副院長、教授徐瑄說:“諸葛亮是歷史名人,是傳統的文化的資源,我個人覺得,作為傳統文化資源不應當作為注冊商標為私人占有,如果不采取一定的限制的話,將來全世界有歷史記載的名人都可以用來申請商標注冊,如“曹操”、“武則天”、“布什”等等。

  上海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留德博士劉曉海表示,作為商品名稱是不是會侵犯到注冊商標問題,或者注冊商標是否侵犯專用商品名稱的問題,主要一看誰的使用在先,誰在先使用,它就擁有在先權,就可以繼續在原來的領域使用,它不會因為它的繼續使用而給消費者造成混淆,即便造成混淆,不是因為繼續的使用造成的。比如說,諸葛釀在“諸葛亮”商標注冊前已經使用并被消費者認識,因此“諸葛亮”商標權利人生產的“諸葛亮”酒投入市場后,即便造成混淆,也不是諸葛釀造成的,當然不應承擔因此造成混淆的責任。二是看是否造成混淆,誰在造成混淆,如果兩個相近的商業標記在各自的領域使用而不造成混淆的話,則互不侵權,如果造成混淆的話,后取得權利的商業標記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建議設全國統一登記制度

  注冊商標和商品專用名稱的權利沖突,絕對不是一兩個企業的問題,而是關系到整個國家的經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表示,注冊商標和商品專用名稱都屬于商業標記,其基本目的都是使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別與其他人的商品與服務,都應當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從兩種權利沖突的成因來看,屬于制度上的原因。因為商標和商品的專用名稱的產生途徑是不同的。從沖突的解決來看,可以考慮設置全國統一的商品專用名稱登記或者備案制度,而且可以與商標申請審查相互協調,共享數據庫,檢索資源還有審查的標準,這樣就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大量糾紛的產生。

  著名知識產權司法審判專家、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程永順表示,注冊商標和商品專用名稱的權利沖突,絕對不是一兩個企業的問題,而是關系到整個國家的經濟。我們現在鼓勵創馳名商標,創中國品牌走向世界,如果這個問題解決不好,只能是毀了自己。除了從法律上來考慮解決之道外,也應當從歷史的、文化的方面尋找原因。注冊商標和商品專用名稱作為商業標記的兩種表現形式,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不存在孰強孰弱的問題。注冊商標的保護主要依據的是商標法,而商品專用名稱的保護則主要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

  “諸葛釀”酒與“諸葛亮”注冊商標案待判

  四川江口醇酒業(集團)有限公司于1999年初正式生產銷售了一種名為“諸葛釀”的白酒,2003年初,江口醇“諸葛釀”酒獲得四川省政府頒發的“四川省名牌產品稱號”等多個獎項,并被四川省工商局認定為知名商品,其名稱為特有名稱。2003年底江口醇“諸葛釀”酒累計銷售超過一千萬瓶,銷售額過億元。2004年,因江口醇“諸葛釀”酒為知名商品,侵權者太多,四川省工商局將侵權者的行為列為查處重大不正當競爭案件專項行動處理。同年,江口醇“諸葛釀”酒再次被核準為“四川省名牌產品”。

  2002年6月,瀘州千年酒業公司購買了武漢同和公司“諸葛亮”商標,2002年7月22日,瀘州千年酒業申請“諸葛釀”商標,并于2003年8月1日成立四川諸葛釀酒有限公司生產“諸葛釀”酒。并于2004年2月,開始生產銷售“諸葛亮”商標的酒。

  幾年來,江口醇和瀘州千年酒業圍繞“諸葛釀”酒,展開了系列的爭奪戰。較近的一宗發生在2004年11月,江口醇在廣東湛江中院起訴瀘州千年酒業及四川諸葛釀酒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維納斯”注冊商標案告上最高人民法院

  誼來陶瓷工業有限公司是“維納斯”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核準使用范圍為商品第19類(瓷磚)。2002年2月該公司在沈陽陶瓷城“亞細亞”店發現被告上海福祥陶瓷有限公司在其亞細亞瓷磚的包裝箱上印有“維納斯”字樣,隨后向法院起訴,提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訴訟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雖然福祥公司使用的“維納斯”與上訴人的注冊商標相同,且都用在瓷磚上,但其商品銷售的渠道不同。

  福祥公司包裝箱上印有“維納斯”文字的商品,僅在沈陽陶瓷城的“亞細亞”店進行銷售。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就不會對“亞細亞”專賣店里出售的“維納斯”系列商品與“維納斯”注冊商標的商品產生誤認。根據商標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判斷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使用是否屬于商標法規定的侵權行為,是否誤導公眾,是認定的必備條件之一,因此,福祥公司使用“維納斯”文字,不構成侵權,于是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的另一分析認定是“維納斯”的先天顯著性問題。


愛問(iAsk.com)


談股論金】【收藏此頁】【股票時時看】【 】【多種方式看新聞】【打印】【關閉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