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證”不等于“采伐證”不是投資收益的保險證
記者王海坤北京報道日前,國家林業局新聞發言人曹清堯對合作托管造林的有關政策作出解釋,再次提醒公眾謹慎投資合作托管造林。
針對最近一段時期,部分地區陸續出現的一些公司吸收社會資金合作(托管)造林
的現象,以及這些公司在宣傳中向投資者作出幾年后會有很高投資回報率的許諾。曹清堯說,國家鼓勵和支持各種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發展林業,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有造林主體都應遵守國家林業、金融、工商等有關法律法規。投資林業能夠產生收益,但同時也存在一定風險。他指出,目前,某些公司在承諾和宣傳造林收益時,有明顯的虛假行為,如:隱諱林業投資風險,片面夸大投資造林的收益水平;對投資者宣傳合同到期時,林木即可采伐上市獲利,對限額采伐制度的規定和各種經營成本避而不談;承諾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貸款,卻回避了現實的困難;在不適宜營造速生豐產林的地域進行造林,卻宣稱自己營造的是速生豐產林。對這些現象,投資者須謹慎行事。
關于“林權證”,曹清堯解釋說,“林權證”是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憑證,也是確認農村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林權證”必須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發放,重點國有林區“林權證”由國務院授權國家林業局發放。地方其他任何部門都無權發放,包括地方林業部門。
“‘林權證’不等于‘采伐證’,不等于投資收益的保險證。”曹清堯說,采伐林木還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程序另行申報;“林權證”也不能保證投資者獲得收益,合作托管造林投資收益受到林木生長周期、地理、氣候、森林火災、病蟲害、水熱條件、施肥和經營管理水平以及市場行情、社會環境和不可預知風險等多因素的影響。
目前,我國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尚未完善,對林地和林木資產的價格評估體系尚不健全。地方政府須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充分尊重林農利益,無權將群眾的山林向社會流轉。國家法律、政策允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用于抵押,但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都可以進行抵押。抵押是一種雙方合意的民事行為,是否能夠實現抵押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商定;林木抵押必須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登記后,方能產生法律效力。
對于托管造林,國家林業局政府網站上已有專門的政策解答。曹清堯還建議,廣大公眾在參與社會融資造林時,一定要謹慎行事,親自察看林木和林地邊界等,防止被“一女多嫁”等手段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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