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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將不得擅自免稅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7日 02:38 深圳新聞網-深圳特區報

  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修改內容解讀

  單位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將不得擅自免稅

  《條例》第十三條修改為:“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
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免稅津貼、補貼的扣除范圍被嚴格限定,國家將對有關津貼、補貼扣除的免稅政策進行清理,各地將不得擅自擴大執行范圍

  修改后的《條例》明確規定了免稅津貼、補貼的扣除范圍,各地將不得擅自規定免稅項目和擴大執行范圍。在全國統一工薪所得費用減除標準的基礎上,國家將對有關津貼、補貼扣除的免稅政策進行清理規范。

  稅法修改后,對于工資薪金所得,稅務機關應根據國家稅法的統一規定,嚴格按照“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徑掌握執行。(卓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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