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姚志德、實習生 嚴力、通訊員 鐘雁明 報道:記者從廣州海關獲悉,歐盟委員會上月向世貿組織貿易技術壁壘委員會發出TBT通報(通報號:G/TBT/N/EEC/98))——“關于電池和蓄電池及廢電池和蓄電池指令而批準的共同立場及撤銷指令91/157/EEC”。該草案第4條1b引入了便攜電池中鎘的含量0.002%的新限制。
歐盟聲稱,該項草案是為了保護環境,防止成為城市垃圾的廢電池中的鎘引起的污
染。海關表示,新規定的實施將對廣東電池出口歐盟產生一定影響,廣東電池出口企業應及時采取措施應對。
據悉,早在2002年,歐委會頒布2002/525/EC號決定,規定自今年1月1日起不得出售含金屬鎘的電動汽車用電池。此外,自今年7月1日起,歐盟《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開始實施,投放于市場的新電子和電氣設備不得包含鉛、汞、鎘、六價鉻、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聯苯。根據該指令,廣東部分企業對歐盟出口的電池產品中,也含有歐盟規定的某些有害物質,如這些電池作為家電的配件出口歐盟,同樣會遭遇“環保壁壘”。歐盟是廣東電池出口的主要市場,廠家如何使產品符合歐盟市場的需要,已是刻不容緩需要解決的問題。
(含辛/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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