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有效打擊洗錢犯罪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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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4日 09:48 新京報 | |||||||||
據3月23日《東方早報》報道,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項俊波日前表示,《反洗錢法》(草案)已經完成,將于今年4月提交立法機關審議。這是中國政府應對當前國際國內的洗錢犯罪的嚴峻現實,針對我國反洗錢的相關法律法規大大滯后于洗錢犯罪分子詭計迭出、花樣與手段不時“創新”、危害不斷增大的局面,所采取的一項制度創新措施。 洗錢活動早已全球化
對于大多數國人來說,洗錢還是一個陌生的字眼。所謂洗錢,是將各種非法所得的資金,通過各種手段和伎倆,掩蓋其非法來源,淡化其非法色彩,使之披上合法、正當的外衣,從而安全地獲得其犯罪的收益。金融機構完善的經營網點,便捷的支付與結算手段,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以完成其非法所得的清洗。洗錢是一個完整的犯罪循環的最后一個關鍵環節,洗錢活動在客觀上為犯罪分子提供了資金支持,使得犯罪活動更加猖獗,呈現出:犯罪—獲取收益—洗錢—再犯罪的惡性循環。作為一項增大犯罪分子所承擔的成本與風險、切斷犯罪活動之資金后援的制度性措施,反洗錢立法是一件刻不容緩的大事。 當前,洗錢活動早已全球化了。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估計,全球每年非法洗錢的總數額相當于全世界國內生產總值的2%~5%,高達1萬億~3萬億美元,且以每年1000億美元的數額增加著。據亞洲開發銀行估計,僅中國內地,每年通過地下錢莊洗白的黑錢就高達2000億元人民幣。與嚴峻的洗錢犯罪現實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我國目前的反洗錢力度還遠不能滿足形勢發展的需要。 現行法律對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的規定過于狹窄 如前所述,洗錢活動屬于“下游犯罪”,其所洗之錢來源于“上游犯罪”。對于“上游犯罪”的認定就成為反洗錢工作的關鍵。2001年第三次修訂的《刑法》之191條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狹隘地界定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從而,逃稅、詐騙、貪污、侵吞國有資產、受賄和資本外逃等等犯罪活動的非法所得照樣可以被清洗。另外,由于洗錢活動的隱秘性,而《刑法》對洗錢罪的“證據要求”定得過高,偵查機關往往無法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所以,自1997年設立“洗錢罪”到2003年的這6年間,還沒有人因為洗錢而被定罪。《反洗錢法》(草案)有望填補立法上的這一重大漏洞。 我國的反洗錢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與公檢法等23個部門組成一個松散型的、較為柔性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部際聯席會議。在政府部門的工作效率尚有待于進一步提高的情況下,需要23個部級單位快速、協調地行動,這么艱巨的任務,恐非中國人民銀行所能獨力承擔的。所以,在部門協調的問題上,需要更為剛性、更加高效的制度安排。 可借鑒股票分析軟件識別金融機構的“可疑交易” 確認“可疑交易”,是反洗錢的主要難點之一,就“可疑交易”的認定標準而言,各國均將其列為核心機密,不會輕易外傳。這就要求我們的偵查機關在反洗錢的實踐當中,依靠集體智慧,不斷摸索出一套有效、嚴密、智能化的識別系統。在此,有關部門不妨借鑒股票分析軟件的若干分析指標。不少股票分析軟件都有很巧妙的分析指標,以識別股價的異常波動。只要稍加改動,這些分析指標就可以用來識別金融機構的“可疑交易”。 針對反洗錢斗爭的現狀和需要,通過包括完善立法在內的制度創新,不斷地填補制度設計上的漏洞,在洗錢與反洗錢的博弈和實踐中,不斷地提高打擊洗錢犯罪的能力,“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史文勝(中國社科院金融所博士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