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唐福勇 張孔娟 3月22日深圳報道
“不準挖我墻腳”,這句話成了今天開幕的深圳市四屆人大二次會議期間代表們嘴上常說的一句話,更有意思的是這也是此次人代會的“一號議案”。
這份議案是由李繼朝等11名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深圳出臺《高科技企業競業限制
條例》,限制競爭性企業挖對方“墻腳”,以保護科技創新企業健康發展。
李繼朝在接受媒體記者采訪時表示,企業創新的主體是員工,關鍵員工的離職和到競爭企業任職會對原企業造成極大傷害,關鍵創新研發項目成員集體出走更是對企業發展的致命打擊,競爭企業之間通過挖對方員工的方式破壞項目進程已是人所共知的普遍現象。因此,通過制定競業限制條例,限制高科技創新企業從業人員通過離職、入職、兼職等方式,到有競爭關系的相關企業工作,既是對科技創新企業的保護,也是為深圳建設創新型城市保駕護航。
議案認為,就競業限制問題,國家目前有原國家科委1997年發布的《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深圳有1995年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規定》,二者對競業限制的概念、范圍、方式、補償金額等均有涉及。應該說在這一問題的立法上,深圳是走在全國前列的。但由于已經過去十年,立法基礎有了很大變化,相關條款不能適應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新形勢,特別是原競業限制方面的規定由于企業要付出難以承受的極大成本,因而在實際中基本沒有可行性。
與此同時,由深圳市人大科技界代表小組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高科技企業競業限制條例(草案)》作為議案附件也遞呈了人大,這份附件中提出了一些具體的限制措施:
一、在生產、研發、市場上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之間,不能聘用另一企業的在職員工為本企業工作,不能聘用離職員工與原單位所簽訂協議規定的競業限制時間內的員工,沒有簽署協議則從離職之日起按兩年計。
二、在高科技企業的從業人員,不能利用工作之便在另一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業余兼職。入職時必須書面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和《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期限一般為兩年,最長不得超過三年。離職時必須與企業簽訂脫密協議,至少兩年內不能為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工作。
同時,這份議案附件還提到,對違犯競業限制條例的,如果給被侵害的企業造成損失的,按下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額:以違犯本條例的員工所參與的工作獲得的全部收益金額為賠償額,不論該員工在整個工作中所占工作量為多少,時間以該員工實際參與時間開始到工作結束為止。賠償由收益企業承擔。
但如果員工離職后,因受競業限制有再擇業困難的,企業在失業期間有給予補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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