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股東可起訴違規高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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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2日 11:12 南方都市報 | |||||||||
本報訊(記者汪江濤)證監會近日發布新修訂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指引),強化了股東的訴權,規定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違法違規造成公司損失時,股東有權依程序提起訴訟。 公司章程要作相應修改
證監會在通知中指出,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上市公司應在該指引發布后的第一次股東大會上,對章程作出相應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在報送申請材料時應按指引起草或修訂章程內容。 據悉,指引強化了股東訴權,在“股東和股東大會”章節中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開程序及決議內容違規的,可向法院提出請求。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要求監事會或者直接對董事、高管人員因違規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提起訴訟。 指引還對“股份”、“股東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三部分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修改了增資和回購的規定。在董事會構成方面,規定內部董事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的1/2。公司除可采用公開發行股份、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以公積金轉增股本等形式外,還可以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方式增加資本。在股份回購方面,除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和與其他公司合并外,在“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或“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兩種情形下,上市公司也可收購本公司股份。 發起人禁售期減至1年 指引將發起人股份的禁售期由原來的3年減至1年。對董、監事和高管人員持股的禁售規定由原來“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改為“公司股票上市起1年內及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以及“每年轉讓部分不得超過所持股份總數的25%”。此外,指引還明確規定,董、監事、高管人員及持有公司5%股份以上的股東,在買入后6個月內又賣出(或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公司股票所產生的收益要歸公司所有,董事會有責任收回該收益。 指引特別規定了三點實際操作內容。一是為避免關聯股東的操縱行為,指引刪除了以往關聯股東回避的例外性規定。在關聯股東回避表決將導致股東大會決議無法通過時,指引不允許再按照非關聯交易的程序進行表決,公司只能設法召集更多的非關聯股東參會,再次開會表決。二是為防止內部人控制,限定了內部董事人數,兼任經理或其他高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董事總數的1/2。第三,為防止會計師事務所與上市公司串通造假,指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行為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得在股東大會決定前進行委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