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公司地處某山區(qū)小城,當?shù)赝撂禺a品豐富,但因為交通信息閉塞,好些產品無法順利銷出。2004年10月我在外出游玩途中,認識了某貿易公司的負責人江某。閑談之中,雙方達成了合同意向。2004年12月,我公司與江某負責的貿易公司簽訂了價值230萬元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我公司從當?shù)亟M織貨源并負責對產品進行初步加工和包裝,并在2005年7月底之前共分三次提供價值230萬元的貨物給貿易公司,貿易公司在每次收到貨物后十日內支付相應貨款。2005年7月26日,我公司依約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8月10日,我公司催促對方
支付最后一筆70萬元貨款時,被對方財務人員告知,其公司剛換了法定代表人,新的法人代表表示由于其主管部門對貿易公司負責人實行任期績效管理,因此,對其前任法人代表任內形成的債務其不予承擔。我聯(lián)系江某,其表示其已卸任,無權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決策。
請問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會不會影響到我公司70萬元貨款的追討?
律師意見: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會影響貴公司70萬元貨款的追討。
根據(jù)你以上所述,結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貴公司和該貿易公司通過購銷合同形成了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在該合同法律關系中,貴公司和該貿易公司互負債權債務。對于70萬元的合同貨款來說,貴公司是債權人,該貿易公司是債務人,貿易公司負有向貴公司支付70萬元貨款的義務。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在以法人為主體所形成的法律關系中,法人組織是法律責任的主體,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法人進行經營活動,其活動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和法律責任則最終要歸結到法人組織來承擔。在貴公司與貿易公司之間因買賣合同所建立起來的法律關系中,作為法人代表的江某在其任期內所從事的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都應該由貿易公司來承擔。
貿易公司的做法實際上把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和法人的變更混為一談。
綜上所述,貿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雖然發(fā)生了變更,但作為法律責任主體的法人本身并沒有發(fā)生變更,因此,新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以公司管理需要或者任何其他的理由來對抗貴公司的權利主張。否則即構成違約,要面臨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風險。
。ㄏ奶欤幹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