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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公證員九種行為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2日 10:04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符合條件的人要經過怎樣的程序才能擔任公證員?不符合條件的公證員如何免職?司法部剛剛出臺的《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對此作出了詳細規定。

  公證員須司法部任命

  根據這個辦法,要由符合條件的本人提出申請,經需要選配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
,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審查意見,逐級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報審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和公證員配備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請人擔任公證員的審核意見,填制公證員任職報審表,報請司法部任命;對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公證員配備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請人擔任公證員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

  辦法規定,司法部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報請任命公證員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制作并下達公證員任命決定。司法部認為報請任命材料有疑義或者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的,可以要求報請任命機關重新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司法部下達的公證員任命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公證員執業證書,并書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

  此外,公證員變更執業機構,應當經所在公證機構同意和擬任用該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核準手續。公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機構的,經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后,由擬任用該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變更核準手續。

  根據這個辦法,公證員有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六十五周歲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務、自愿辭去公證員職務等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自確定該情形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由其提請司法部予以免職。此外,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直接提請司法部予以免職。

  辦法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對報請司法部予以任命、免職或者經核準變更執業機構的公證員,應當在收到任免決定或者作出準予變更決定后二十日內,在省級報刊上予以公告。司法部對決定予以任命或者免職的公證員,應當定期在全國性報刊上予以公告,并定期編制全國公證員名錄。

  需具備“五大條件”

  根據司法部剛剛發布的《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擔任公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年齡二十五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四)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五)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并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

  九大行為被明令禁止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公證員應當依法履行公證職責,不得有以下九大行為:

  一是同時在兩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二是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三是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四是私自出具公證書;五是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六是侵占、挪用公證費或者侵占、盜竊公證專用物品;七是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八是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九是法律、法規和司法部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紫/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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