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賄賂到底是不是一種賄賂?這個話題在今年兩會上再一次被提起。有人曾做過統計,被查處的貪官中有95%的人都有情婦,腐敗的領導干部有60%以上與“包二奶”有關。社會學者李銀河認為,假若情況屬實,性賄賂與受賄行為性質一樣,完全可以按受賄罪量刑。
判斷一種行為是不是犯罪,主要考量的是它的社會危害性。性賄賂毫無疑問存在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可能,而且,只要賄賂者“投其所好”,所獲取到的不正當利益甚至
遠遠超過利用財物賄賂。然而,關于賄賂罪,我國刑法僅將賄賂罪的內容限定為財物。特別是現行刑法在廢除類推定罪的原則以后,在司法實踐中,遇到以“非財產性利益”為內容的賄賂犯罪,如“性賄賂”,就再也找不到法律依據了。“性賄賂”成了一個空檔和死角。
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包括德國、加拿大,我國的臺灣、香港等均將“非財產性利益”作為賄賂犯罪的內容。也就是說,“性賄賂”在這些國家和地區是一種賄賂。為什么單單我們的刑法沒有將“性賄賂”入罪?一些刑法學者認為性賄賂入罪“內涵不確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難”,可是,哪一種罪行的定義能夠真正涵蓋一切犯罪行為?
法學家馮象曾經寫過一篇《性賄賂為什么不算賄賂》的論文,認為新刑法保留計贓論罪的原因,在于中國法官素質不高,以及法治環境不允許。因為對性賄賂的取證認定需要非常復雜的程序準備和審判技術改造,以及相對公正的司法環境。為了“盡量減少司法腐敗的機會”,立法者寧愿把性賄賂推給黨政紀律和“道德法庭”,也不跟國際接軌。但是,馮象先生并沒有否認“性賄賂”入罪的合理性和可能性,他同時也指出,“性賄賂入罪,至少在國家立法的層面是沒有大的道德和政治障礙的。”
出于現實考量,國家選擇了“性賄賂”的非罪化。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國家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將賄賂內容擴大至“非財產性利益”,是大勢所趨。只有將性賄賂等這樣非財產性利益的賄賂犯罪納入刑法范疇,才能形成雙邊預防,也才能堵本溯源。
彭興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