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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霸王條款”背后的“霸王機制”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9日 15:34 經濟觀察報

  最近,一些省市(廣東、成都等)將推廣“政府版”格式合同示范文本,以更大力度地廢除“霸王條款”(3月15日《重慶晚報》)。我認為,“霸王條款”是附生于一定機制下的產物。要徹底消除“霸王條款”,得從各方面消除“霸王機制”,鏟除其生存的土壤。

  一是壟斷機制。從近年來消費者對水電氣、交通、銀行、通信、保險等競爭相對不足行業的“霸王條款”的猛烈揭批來看,“霸王條款”大多數來自于壟斷行業,一些甚至以
部門規定和法律形式出現,侵害消費者權益。二是“稻草人化”的政府監管機制。作為市場管理者,政府部門應該充分發揮監管作用。可是,有關部門對某些“霸王條款”或無動于衷,或相互推諉。三是缺位的法律監督機制。在財大氣粗的“霸王”面前,分散的消費者難以與之抗衡;消協既無執法權,也無行政權,連代理消費者起訴的資格都沒有;況且,依照我國法律,就算單個官司打贏了,同類的消費者也不能享用同一司法判決。現行法律的不完善,為“霸王條款”的存在提供了空間。

  因此,整治“

霸王條款”,必須多管齊下:一是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機制;二是政府、消協、工商、司法等部門要形成合力,對“霸王條款”進行有效規制;三是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讓消費者和消協擁有維護權益的法律手段,依法
維權

  (何勇海 媒體從業人員)

  消協角色應向社會團體回歸

  3·15消費者權益日前夕,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建民負責的“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途徑和機構職能”課題組研究報告顯示,即使在經濟發達地區,因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發生糾紛,只有20%左右的消費者會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由于消協在維權過程中阻力重重,全國消費者維權知名人士楊劍昌,建議將消協改革成為行政體制中的行政事務監督部門。

  然而,消協在維權過程中的尷尬,并非緣于自身行政權力的缺乏,而是自身角色的混亂。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協會有著明確的界定——社會團體。可是,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各級消費者協會大多掛靠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這種體制有利于獲得政府部門的支持,但容易將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相混淆,不利于消費者協會社會監督的作用。

  作為消費者權益代言人和捍衛者,消協應該是整合分散的消費者力量,以團體的面目與市場中處于強勢的企業對話,依靠專業權威來引導消費者的“貨幣選擇”,通過為消費者提供咨詢和服務彌補政府和市場的雙重缺陷,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追求社會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應該借行政權力來施威。政府和社會團體各有其自身功能,如果把兩者混同,消費者協會就喪失了它自身的存在意義。消費者協會的力量應該來源于廣大消費者,而非其他。(陳志 編輯)

  期盼“試錯條例”

  拓展改革新空間

  備受爭議的《深圳經濟特區改革創新促進條例》正式獲審議通過。該條例明確規定,改革措施發生失誤,未達到預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損失,只要改革創新方案符合程序規定,個人和單位沒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惡意串通,就可以免予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國內首部改革創新法正式出臺,也即意味著從此深圳改革創新出現失誤,將免予追究。(3月15日《新京報》)

  無疑,深圳又一次走到全國改革創新的前頭。對此,人們評價不一,質疑聲音很多,不少人擔憂:該條例會不會為那些為公“豪賭”者壯膽?“免責”會不會縱容那些假改革之名行謀私之實者?會不會成為貪官污吏的“免死金牌”?但我們認真研究“試錯條例”和“免責條款”,就會感覺到其間的進步意義。

  明確了“改革”的主體、責任、程序以及激勵機制,這是“試錯條例”的一大特點。條例將改革目標確定為“經濟體制、行政管理體制”等多方面,主體是國家機關和政府機構。條例還明確了改革程序及改革評估機制,意圖通過加快行政體制改革,推動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實現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這些,都為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提供了空間和保障。“試錯條例”無疑給那些大膽創新和勇于探索者以熱情、信心和勇氣,推動政府在深層次改革上有所突破。

  當然,“創新免責”不但要符合法律程序,在執行中怎么鑒定免責,還須進一步再細化,不但要鼓勵改革創新,更須預防決策失誤。必須建立良好的跟進監督機制,以免“免責條款”淪為假借改革牟取私利者的護身符。但不管怎么說,我都愿意把“試錯條例”看做是政府表達改革意愿并堅決自我革命的動員令。中國的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要迎難而上,知難而進,永不退縮,不言失敗,出路只有一個,那就是深化改革。(王化民 自由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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