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下發征求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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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7日 09:26 新京報 | |||||||||
證監會稱該辦法為產品和制度創新預留了空間 本報訊(記者吳敏)昨日證監會發布《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顯示證券持有制度仍然為一級持有,但其中部分措施為融資融券等市場創新留出了空間。
此次制定的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十八條分別規定,“投資者通過證券賬戶持有證券,證券賬戶用于記錄投資者持有證券的余額及其變動情況”,“證券應當記錄在證券持有人本人的證券賬戶內,但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證券記錄在名義持有人證券賬戶內的,從其規定。” 證監會在公司新聞稿中稱,該《辦法》按照《證券法》的精神,對以往比較模糊的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結算法律關系進行了梳理和明確,同時吸收國外經驗,服務市場創新。在對登記、托管、存管、清算交等重要概念的釋義與境外通行的理解保持一致的同時,也在賬戶體系設計、結算模式選擇等方面為產品和制度創新預留了空間。 據了解,在一級持有情形下,證券在向券商質押時,登記結算公司備案的證券權利人仍為投資者,一般情況下證券本身不能成為任何衍生交易的標的產品而為券商所獲利。 而在實行質押式回購交易時,意見稿規定,“投資者和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移交用于回購的質押券”。出現違約的情形下,證券公司有權部分處置證券和資金,該意見稿規定,“客戶出現資金交收違約時,證券公司可以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客戶凈買入證券劃付到其證券處置賬戶內,并要求客戶在約定期限內補足資金。客戶出現證券交收違約時,證券公司可以將相當于證券交收違約金額的資金暫不劃付給該客戶。” 另外,有關風險防范和控制措施包括建立證券互保基金、交收履約擔保等也被提出,意見稿第五十五條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結算風險共擔的原則,組織結算參與人建立證券結算互保金,用于在結算參與人交收違約時保障交收的連續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