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富人超生的根本因素在于,面向全社會的“超生懲罰制度”已經無法約束富人。
“除常規罰款外,應將城市富人名人超生現象,記入企業或個人誠信體系。”4日,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原國家計生委副主任楊魁孚接受記者采訪時說。(3月5日《新京報》)
近年來,富人超生,是一個比較常見的現象,同時也是一個被社會關注已久的問題。正如楊魁孚委員所言———如果放任富人超生,人為使得財富數量、聲望值與人口出生量成正比,人口出生的“兩極分化”情況必將嚴重,會造成社會局部的一些不和諧因素。還有專家指出,富人超生,必將導致已有所進步的生育觀念倒退,也破壞社會公正。
必須要警惕超生成為富人階層的“特權”。可是,“誠信監督”能遏制“富人超生”嗎?對此筆者以為,情況實難樂觀。
在現實生活中,富人、名人之所以能夠公然“超生”,是因為他們能夠承擔相應的“超生成本”。在現行計劃生育制度下,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是對計劃外生育的一種處罰。但對于富人來講,錢并不是問題,他們并不在乎交納幾萬、十幾萬、甚至幾十萬元的社會撫養費,想生就生———通過“財富支出”順利地實現超生。
由此可見,導致富人超生的根本因素在于,面向全社會的“超生懲罰制度”已經無法約束富人。在這種狀況下,即便是建立了企業或個人誠信體系,把他們的超生,和企業信譽度、個人誠信度掛鉤,也很難“控制”富人的超生欲望。其實,隨著計劃生育觀念的深入人心,品嘗著計劃生育所帶來的經濟飛速發展“福利果實”,人們自覺主動地放棄了多生的意愿,而一些富人卻無視國家政策一味超生,這足以說明他們的社會責任感和大局意識是相當淡漠的,指望用“納入誠信體系”來約束這種超生行為,無異于癡人說夢。
在筆者看來,制度上的“缺陷”還得通過制度上的健全和完善來加以解決,除此無任何捷徑可走。一方面,當前社會撫養費作為處罰經濟杠桿對于富裕階層的作用已經失效,必須盡快修改或者大幅提高其處罰標準;另一方面,應該有針對性地改革現有法規制度,適當增加相應的“限生”手段,從多方面提高富人超生的成本。比如對超生的富人征收高額稅收。
無須諱言,在很多時候,制度的強制和規范,比公德層面上的“誠信監督”更有效、更切合實際。
(陳一舟)
(曉航/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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