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筆錢該不該收?
福州市3200多個業主質疑管道煤氣初裝費2005年11月,福州數千名業主自行發起一個名為“以民為本,制止暴利———我們呼吁取消管道燃氣初裝費
8221;的實時網絡簽名活動,呼吁取消管道煤氣初裝費。在這份實時簽名表中,所涉及的樓盤達30多個,中茵加洲花城、中天翡翠城、羅馬生態園等樓盤都卷入了這場糾紛。截至記者發稿前,業主簽名總數已達3200多個。事實上,從1991年開始,福州購房戶向房地產開發商認領商品房時,需要向開發商支付“管道煤氣初裝費”900元。經過這幾年的經濟發展,該項費用也水漲船高,漲到了3140元,其中氣源費為2000元人民幣,管網建設費1100元,管網開通調試費40元。一直以來,業主交納管道燃氣初裝費被視為“通行”的做法,但這一做法正遭到越來越多業主的質疑。
業主:開發商二次收費
業主們認為開發商向業主征收的“管道煤氣初裝費”,是“二次收費”,屬開發商的單方面轉嫁成本行為,這是記者在福州某樓盤的QQ群里看到最多的留言。業主們的依據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頒布的《福建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規定》,該規定要求各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臺的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有關的水、電、煤氣等專項配套費,一律停止征收。而1993年就開始施行的福建省《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等費用。
福州浦上大道某樓盤一期的業主陳小姐將在今年8月交房,她也參加了網絡簽名活動,表示要拒絕繳納“管道煤氣初裝費”。陳小姐說:“開發商的開發成本已經包含了管道煤氣初裝費,就是說房價中已經包含了這筆費用,開發商沒理由再向我們收取,再收取屬于重復收費行為。”其他業主也表示作為房屋的附屬設施,煤氣管道理應由開發商負責安裝,業主支付的購房款包含了房屋以及附屬設施的相關費用。此費用如果由業主承擔,實際上是開發商將開發房屋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當然,也有一些業主反映,由于當初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涉及了煤氣管道初裝費的條款,因而,按照合同約定,他們只能無奈地繳納燃氣初裝費。當然,對于眾多的工薪階層而言,高達3000多元的費用顯然不是一個小數目。
開發商:業主混淆概念
對于業主的質疑,一些房地產開發商認為主要是業主們混淆了概念。《福建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規定》提到的是停止征收煤氣配套費,而煤氣配套費與管道煤氣初裝費不是同一個概念,這兩個名稱表達的是不同的概念,管道煤氣初裝費包含氣源費。因此,相關法規停止征收的并非管道煤氣初裝費。對于是否要繳納管道煤氣初裝費,福州市一房地產開發商認為,這要看業主與開發商所簽的合同里是否有相關規定。據估計,福州市至少有60%以上的交房合同都有“交房時業主必須繳納有線電視開戶費和管道煤氣開戶費”等字樣。如果在合同中有這樣的規定,那么業主即使不使用管道液化氣,也得繳納相關管道煤氣初裝費。而且按照福州市目前的相關規劃,新的小區開發必須安裝管道煤氣。言下之意,就是所有的購房戶都必須繳納安裝管道煤氣的相關費用。
相關法規:互相沖突
事實上,煤氣初裝費之所以存在爭議,主要是因為福建省與福州市相關法規在對該費用的收取規定上存在沖突。據提供消息的人士介紹,福州市區管道煤氣初裝費的收取,按照福州市政府2005年第8次常務會議議定的意見執行,即以福州市政府《關于公布2004年度土地級別、基準地價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費標準的通知》的出臺時間2004年4月28日為界限,開發商在該文件出臺之前獲取土地并按照舊標準繳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由開發商在今后申請管道煤氣時,再向管道煤氣企業繳納氣源費每戶2000元。而在該文件出臺以后,以拍賣、掛牌等方式獲取土地,并按新標準收取土地配套費的建設項目,不再單獨收取氣源費,開發商也不得在房價外向購房戶收取。而2002年12月27日頒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就已經明確規定,本規定頒布實施后,各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臺的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有關的水、電、煤氣等專項配套費,一律停止。
福州市一些業內人士認為,作為房屋的基礎設施配套,煤氣管道理應由開發商負責安裝,業主支付的購房款包含了房屋以及附屬基礎設施的相關費用。因此,開發商收取管道燃氣初裝費違反了國家部委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屬于無法律依據的亂收費。 作者:周曉平 本報記者 江 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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