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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過度保護”?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1日 15:18 中國質量新聞網

  我在網上瀏覽了一下有關“博士倫事件”的報道,發現《東方早報》一篇名為《博士倫事件與消費品安全過當保護》的文章轉載率很高。不知是媒體轉載有誤,還是文章本身有問題,標題中的“過當保護”一詞在文中并沒有出現,取而代之的是“過度保護”。一字之差,含義懸殊。

  在法律意義上,“當”即“正當”,亦即合法;同時,R
20;不當”、“過當”、“非正當”之類否定性表述則一般被理解為“不合法”。而“度”則是一個意義界限并不明顯的詞,即使在被理解為“限度”時,其意義指向范圍(所指)會縮小,但它仍難以達到確切,因而一般不被用來表述法律概念;而且,“度”缺少否定形式的語義表達(“無度”不是語法意義上的否定),“過度”是弱義的和不完整的否定。

  在日常語境中,“當”一般被理解為“正確”,而“過當”則被理解不“不正確”;但是“度”卻不含有“正確”的意思,而“過度”亦不表達“不正確”。如果“過當”與“過度”能夠建立起語義學上的關系的話,那么只能這樣說,“過度”的外延大于“過當”的外延,簡單地說就是,“過度”不一定“過當”,而“過當”一定“過度”。延伸到法律語境,“過度”不一定不合法。

  概念的混淆并非該文的主要問題,最主要的問題在于作者在使用“過度”(權且假定文章標題中的“過當”是一個筆誤,可以置換為“過度”)時,存在事實判斷上的基本邏輯錯誤。

  “博士倫事件”是否體現出消費者的“過度保護”和“過度保護心理”呢?在搞清這個問題之前,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非過度保護”或“不過度保護”。按照作者行文中暗示的邏輯,只有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事實上的(而非潛在的和可能性)侵害時,消費者對所受侵害主張權利,才能被視為合理合法,這似乎就是“非過度保護”或“不過度保護”。所以說,如果消費者因懷疑或者擔心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而有所主張或行動,則是一件不妥當的事,也就是說,在沒有受到事實上的侵害時,消費者不得提前保護自己,否則即為“過度保護”。

  作者在為消費者創造了“過度保護”這個詞的同時,也為博士倫創造了一個相當法律化的詞———“嫌疑人”。他說,“無論是最早披露博士倫藥水問題的新加坡,還是聞訊迅速采取抽查檢驗等預防措施的中國香港地區和內地一些已對博士倫藥水產生‘排斥’反應的城市,都還沒有得出結論,認定博士倫藥水就是導致一些消費者患上角膜炎的‘元兇’。也就是說,博士倫藥水現在充其量只能算是‘嫌疑人’。”既然博士倫是“嫌疑人”,那么必然要有“懷疑人”才行,然而作者認為在沒有受到事實上的侵害時,消費者不得提前保護自己,否則即為“過度保護”,這就取消了“懷疑人”的存在,這樣一來,“嫌疑人”也便不能存在了。換一個角度理解,作者的意思是,只有“元兇”事先存在,“保護”才不“過度”,沒有“元兇”,便不能有“保護”。想想看,是否只有“元兇”自首之后消費者才能“保護”自己?如果“元兇”不自首,也就永遠找不到“元兇”了,因為消費者不應當提前懷疑別人,一懷疑就是“過度保護”。

  事實上,作者在文章中所表達出來的意思,并不是替博士倫開脫,他只是想站在一個自認為比較公允的角度,既想告誡博士倫要勇敢地去當“嫌疑人”,不要怕消費者以及政府監管部門和新聞媒體懷疑,也想奉勸懷疑者不要太敏感,動輒就“過度保護”。然而,這種試圖兩頭討好的想法是很愚蠢的,也是有害的。因為他搞錯了一個最基本的邏輯:只要保護是合理合法的,就不會“過度”,而“保護心理”更是永遠也不會“過度”。相反,任何一個商家不管有沒有過錯事實,它永遠值得懷疑,永遠都是“嫌疑人”,這一點都不“過度”。

作者:胡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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