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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賠償限額宜立法確定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1日 15:06 中國質量新聞網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于2月28日發布,并將于3月28日起正式施行,我國國內航班賠償責任限額從7萬元提高到40萬元人民幣(2月28日《北京晨報》)。

  按照民航總局政策法規司司長袁耀輝新的解釋,因為“2005年我國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0450元,按照遇難旅客30年的收入計算,再加上遇難旅客喪葬費、家屬往返食宿費等,所以將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為4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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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里且不說乘客收入各不相同,超過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者大有人在,一律以此標準確定賠償金額不盡合理,即便按照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那也不能不將居民退休以后的收入考慮進去。比如一位年輕的

公務員,他的收入除了所賺的30年工資外,退休之后一般還要領取幾十年的退休金,而且退休金的數額與工資收入相差不大,所以如果不幸遭遇空難,其所受經濟損失完全可能超過30年工資收入。即便是其他身份乘客,大多也能在退休后領取
養老金
,所以將他們這部分原本可以得到的收入忽略不計明顯有失公道。

  而且,如果乘客遇難,必定給其家人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所以,合理給付精神撫慰金理所應當。另外,盡管不可能有意為之,但對于乘客來說,畢竟是因為乘坐航班出事,所以絕對不能僅僅是得到他原本可以得到的工資,因為即便假設他的工資收入因為賠償得到償還,那也不等于他就沒有受到損失,何況他還是付出了生命這一最大的無可挽回的損害。因而,航空公司僅僅給付相當于30年工資收入的賠償實際上只是一種“補償”而非“賠償”,即僅僅補償了遇難乘客原本可以得到的收入,卻沒有另外為自身違反安全運送乘客的合同而額外承擔損失。《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規定,無論國際航空承運人是否存在過錯,都要對旅客的死亡或身體傷害承擔約合112萬元人民幣為限額的賠償責任,其所體現的就更為接近“賠償”而非單純的“補償”。

  袁耀輝司長解釋所以存在國際、國內航班賠償金額上的差別時表示,“因為我國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仍較低,40萬元的高限界定兼顧了國家、企業、公民三者利益平衡。”其實,以航空公司的經濟實力與航空事故發生的低概率,40萬元的賠償限額可說主要是考慮了“企業”即航空公司的利益。而所以出現這種在利益考慮上的厚此薄彼,說到底是因為“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也就是說,最高賠償限額的制定主體是航空公司及其主管部門,這或許是航班賠償限額明顯立足于維護“企業”而非公民利益的根本原因。

  有鑒于此,制定、出臺國內航班賠償限額的主體應當改由全國人大充任,比如可以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的規定,而代之以直接的賠償限額標準規定。人大可以超越企業、部門與公民的利益之爭,因而可以保持中立與公正。另外,航班賠償標準理論上涉及全體國民的安全與利益,所以理應通過人大匯合各方意見,并通過深入討論、辯駁與民主表決予以確定———在涉及公民人身安全與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上,不能沒有公民的代表權、表決權,即不能沒有他們發出的聲音。

作者: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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