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一度春暖花開播種時,而對靠天吃飯的農民來說,一旦遭遇假劣農資產品,無異于遇到一次天災。更由于消費知識和維權知識的相對欠缺,許多農民消費者在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不知道該怎么辦。舉證難、檢測難、維權難,這些城市消費者普遍遇到的難題,對農村消費者來說,更是難上加難。
近日,中消協對外公布了全國消協系統2005年受理并幫助解決的七大典型農資投訴
案件,并邀請了有關專家一一點評。消協的這一舉措,無疑給那些非法農資經營者敲了一記警鐘。本報記者采寫了這組報道,希望能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給農村消費者更多關愛。———編 者
■假“大久保”果苗案
2003年春,北京市平谷區王辛莊鎮胡家務村胡德生、張國紅等9戶果農購買了“大久保”桃苗5030株,并于當年栽種在各自果園里。2005年春桃樹開花時,他們發現所種桃樹并非“大久保”品種。9戶果農要求桃苗出售人魏擁軍賠償,遭拒,于2005年2月16日投訴到平谷區消協。
平谷區消協經多次調查,聘相關農藝專家鑒定,與魏擁軍數次交涉,魏不接受調解。在此情況下,平谷區消協支持9戶果農起訴,并提供第一手材料,幫助聘請律師,進行損失評估。
2005年6月3日,平谷區法院一審判決9戶果農勝訴,獲賠經濟損失51萬元。后出售方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點評]栽種果樹等經濟作物是中央退耕還林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由于一般果農對果樹的品種并不具備專業的鑒別能力,因此,保障果農的合法權益,必須從源頭做起。這就要求經營者必須嚴于律己,依法經營。
■小麥空穗案
2004年10月,北京市平谷區金海湖鎮滿伯生等8戶農民從經營者郭維旺處購入“京46號”小麥種子。到2005年收割時,發現麥穗上部多為空穗,認為是種子有問題,于是找到郭維旺要求賠償損失。郭維旺以空穗是氣候原因造成而拒絕賠償。8農戶投訴到平谷區消協。
處理投訴時,平谷區消協了解到該種子未經國家有關部門審定。依據《種子法》規定,未經審定的種子不得銷售。郭維旺出售未經審定的種子的行為是違法的,并且給農戶造成了損失,應當賠償。經過消協多次調解,郭維旺最后同意賠償8戶農戶經濟損失共8640元。
[點評]《種子法》第十五條規定“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第十七條規定“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發布廣告,不得經營、推廣。”而現實中,卻往往有些經營者將未經審定的種子品種違法銷售給農民。本案的意義在于警示種子經營者,必須嚴格依法經營,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柑橘樹枯死案
2004年12月,湖北省宜昌市石板村35戶柑農從金王農藥有限公司石板分公司負責人汪道新處購得標注為“四川川豐復合肥廠柑橘專用肥”1.2萬公斤,而汪道新又是從宜昌市港窯路某農資批發部購進的。
2005年2月,使用了該品種化肥的柑橘園出現不同程度的柑橘樹枯死現象。心急如焚的村民一邊向消協石板村維權站投訴,一邊找汪道新反映情況,要求賠償損失。維權站立即著手調查,汪道新也深感事態嚴重,火速與該批化肥供應商聯系。
2005年6月9日,在維權站的調解下,35戶村民從化肥經銷商手中獲得總額268961元的賠償。
[點評]本案的意義在于警示經營者,化肥應用廣泛,關系重大,必須嚴格依法經營。只有保證化肥質量,才能保障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玉米苗受損案
2005年4月29日,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消泗鄉300多戶農民的200多公頃玉米苗被復合肥燒損,因損失巨大,索賠受阻,20多位農民代表到省信訪辦集體上訪。省信訪將該案轉到省消委。
省消委受理了這起涉農消費糾紛的群體投訴案件,并立即著手實地調查。省消委了解到,200多公頃玉米苗受損,主要原因是農民在播種時未按復合肥說明書操作。同時,生產廠家對復合肥的使用宣傳和技術指導也不到位,對200多公頃玉米地嚴重缺苗負一定責任。最后,在省、市、區三級消委調解下,這起涉及人員多、受損面積大、案值大的涉農消費糾紛得到圓滿解決,生產者(經營者)心悅誠服地拿出14萬元作為對受損農戶的補償。
[點評]本案提示農民消費者,要嚴格依照生產資料的說明書要求,科學地進行農業生產。同時也警示經營者,在銷售科學技術含量較高的生產資料時,必須清楚明確地提醒和告知消費者相應的注意事項和操作方法,避免因不合理操作而造成損失。
■偽造種子生產日期案
2005年9月1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寺嶺鄉天南村米家義等15戶村民集體向當地消委投訴: 2月份在寺嶺鄉農技站購買“川豐6號”水稻種,收割時卻發現水稻大面積減產,損失慘重。
受理投訴后,巴州區消委會立即派人趕往天南村現場調查,得知15戶農民購買的“川豐 6號”種子系寺嶺鄉農技站在四川省巴中神州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種業公司)以18元/公斤的價格購進。此種子本是2003年生產的,種業公司卻將生產日期改為2004年8月。這些陳種被寺嶺鄉農技站以22元/公斤的價格對外銷售了35公斤,最終流入到天南村15戶農戶家中,播種面積共計2.2公頃。巴州區植保質檢站調查認定,此次減產比正常平均單產450公斤減少了300公斤。
經巴州區消委會調解,雙方于2005年10月24日達成協議:種業公司給15戶受損村民一次性賠償現金一萬元,并當場兌現。同時,種業公司因其違法行為,被工商部門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865元,罰款14325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經營者偽造種子生產日期違法銷售行為在涉農案件中多有發生,該案具有典型性。生產日期是種子等農產品極為重要的質量保證之一,如果過期,極有可能給種植農戶造成重大損失。本案警示經營者:違法經營必將承擔法律責任。
■除草劑致莊稼減產案
2005年7月5日,16戶農民聯名到新疆塔城地區托里縣消協投訴,他們使用了四川利爾化工公司生產的畢克草牌除草劑后,造成莊稼只開花不結果,大面積油菜絕產。
縣消協一邊展開調查,一邊向地區消協報告。兩級消協首先對除草劑樣品、油菜樣品封存備檢,全面清查經銷商的銷售臺賬,查清畢克草牌除草劑銷售流向,并核定受災面積。在調查中,又發現使用美國陶氏公司生產的同樣化學成分的龍拳牌除草劑,造成94.13公頃油菜受到損失。
案情重大。地區消協迅速通知塔城市、額敏縣和裕民縣消協,同時展開調查。額敏縣消協根據經銷商康地公司額敏分公司銷售臺賬,查明畢克草牌除草劑分別銷往了塔城市、額敏縣和裕民縣和農九師五個團場178位農戶,受災面積達466.67公頃。額敏縣消協迅速查明原因:由于塔城地區種植的是芥菜型油菜,而此除草劑的主要成分是二氯吡啶酸,二氯吡啶酸對芥菜型油菜結果有明顯的抑制作用,使用后芥菜型油菜不結果,是造成減產的主要原因。生產廠和經銷商在使用說明上都沒有專門的標注和說明,存在明顯過錯。
在全面核實受災面積后,消協代表塔城地區北四縣194戶農戶和當地有關企業,進行了艱苦的調解。最后,四川利爾化工公司按受災面積484.33公頃,共賠償1779925元;使用美國陶氏公司生產的“龍拳”牌除草劑81戶農戶種植的394.13公頃油菜得到836140元的賠償,兩項合計2616065元。
[點評]化學農藥在農業生產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然而,不負責任的生產、銷售不合格品或不明示注意事項和禁用警示,可能給農民帶來災難性的打擊,對靠天吃飯的農民來說,無異于遭受了一次人為“天災”。
■拖拉機性能糾紛案
2004年5至6月份,新疆額敏縣消協陸續接到某品牌804拖拉機用戶的投訴,反映該拖拉機在工作期間存在發動機高溫、液壓提升系統不靈及機器電路故障等現象。
額敏縣消協接到投訴后,聯合農機部門共同進行調解,農機戶與生產廠家于2004年7月達成協議:1.延長該拖拉機的“三包”期。2.生產廠家對該品牌804拖拉機進行技術改造。
然而,改造后的拖拉機在秋季耕種中,仍然達不到耕種要求。9月初,29名用戶再次向額敏縣消協投訴,要求退車。
經有關專家認定,拖拉機工作效率差與當地土壤有關。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該拖拉機在塔城地區銷售,就應達到當地耕作的要求。生產廠家和銷售者在產品說明書中沒有給農機戶提供有關的適應性技術說明。此型拖拉機在當地沒有進行過適用性實驗,就進行批量銷售,違反了《農業機械化推廣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這么多的拖拉機出現同一問題,說明此型拖拉機存在著使用性能的質量問題,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消協和農機部門的努力,廠家同意接受消協調解意見,簽訂了退車及補償協議:一、廠家對16臺達不到退車條件的拖拉機,每臺賠償8.7萬元。二、退貨的13輛拖拉機每輛按出廠價扣除5000元折舊費后,共獲120.9萬元退款。
[點評]一些農機生產企業不注重農村的特殊環境與條件,盲目上馬,粗制濫造,缺乏對農民使用農機設備的調研和指導,給農民造成重大損失。本案對農機生產經銷企業具有現實和深遠的教育意義。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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