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售貓膩多黑中介“兩頭吃”
根據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所的數據,當前廣州市房屋租賃的90%以上和交易的80%都是通過中介公司完成的。至去年年底,廣州市具備房地產中介服務資質的公司共1125家,分支機構888家,而申請成立機構還在以每年100到200家左右的速度增加。
由于中介公司增速過快,行業競爭也越來越激烈,僧多粥少令中介行業的收入攤薄。少數中介通過不正當競爭,甚至不惜采取各種違規手段來獲取更多利潤,導致了不少糾紛案件的發生,也影響了中介服務業的誠信度。
“長租改短”倍收傭金
去年12月,王太太將執信路的一個三房單位出租。她與某中介商定:以2400元/月的價格租出,最短租期一年,并將房屋鑰匙交給該中介公司職員小吳,委托其辦理相關手續。
三天后,張先生看中了王太太的房子,也接受了租價,但最多只能租三個月。為做成生意,小吳在王太太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張先生簽訂了短期合約。
3月5日,張先生租約期滿,向王太太提出退還押金,兩個人才知道中介隱瞞了各自的租期要求。雙方因此發生爭執,但中介卻不愿承擔任何責任。
【解讀】
廣州僑華地產服務公司總經理張序表示,租期引發的糾紛在業內比較普遍,變長租為短租,損害的是業主和租戶的利益,而房產中介往往可以從中獲取利潤。以王太太的個案為例,如果以一年為租期,中介能得到一個月的租金作為中介費,即2400元。而如果三個月一租,中介在一年之內可以成交四次,將得到9600元的傭金。張序表示,其實很多業主都知道中介這種牟利手段,但由于自身利益表面上沒有受損,業主往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陰陽合同”逃避租稅
春節剛過,陳先生以103萬分別買下較場東路、東川路和東華西路的三套二手房。
陳先生委托一家相熟的中介代理租賃業務,并給三套住房分別開出1800元、1500元和1500元的月租價。
中介職員小李很快為陳先生的第一套房子找到客戶唐先生,在簽訂租房合同之后,小李又拿出一份新合約,并稱這是這套房子的另外一份備用合同,需要客戶在上面再簽一次名。唐先生仔細查閱相關條款之后發現,原來的租金項由“1800元/月”變成了“800元/月”。小李解釋,這個數據是打字時出現的錯誤,簽完后改正過來就可以了。雖然將信將疑,但考慮到即使誤寫成“800元/月”,對自己也沒有影響,唐先生就簽了名。該中介如法炮制,將陳先生的另外兩套房成功出租。
【解讀】
按廣州市相關的稅收規定,個人出租自有住房用于住宅用途,月租金低于1000元的,按租金6.7%的綜合征收率征收有關稅費,租金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按房屋坐落地核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稅租金收入標準,并按綜合征收率10%計算。如果陳先生的三套住房都按10%的綜合征收率計稅,每年應繳金額為5760元。如果租金全部換成800元/月,這三套房的年繳稅金變為1929.6元。這種做法由于對租戶沒有經濟損害,大多數客戶不會在意。不過,一旦被查處,陳先生將被處以少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藏匿信息”誘騙客戶
剛調來廣州工作的林先生,想在員村附近買一套二手房,并請黃埔大道某中介幫忙。
當天下午,該中介向林先生推薦了位于員村二橫路的一套兩房單位。由于購房心切,加上中介極力推薦,在沒有看到房產證的情況下,林先生就交納了1萬元意向金。但第二天中介傳真房產證給林先生時,林先生發現該房產已經以43萬元的價格抵押給某銀行。
林先生認為,在簽訂意向書之前,中介沒有告訴房產的真實情況,這是一種欺騙行為,因此要求收回意向金。而該中介表示,意向金已轉到業主手里,而且抵押并不影響交易,沒有理由歸還意向金。
【解讀】
廣州市消協相關人士表示,房產中介公司必須在購房者簽訂意向書前出具房產證。根據上述案例,雖然中介公司第二天以傳真的形式將房產證給了林先生,但是因其未按規定出具房產證,導致了購房者不能及時了解房產的情況,損害了購房者的知情權。
意向金不是定金,如果因購房者原因導致交易不成功,意向金的50%歸中介所有,50%歸房東所得。該交易失敗并不是購房者原因所致,因此中介無權處置意向金。
該中介公司必須承擔所有責任,并歸還林先生的1萬元意向金。
“低收高拋”騙取差價
因為年中要出國,楊先生決定將竹絲崗的一套二房單位出售。
去年10月,他委托一家中介放盤,一周后,該中介業務員韓某找到買家,經過商議,楊先生與買家以22萬元的價格簽訂買賣合同。韓某建議楊先生授權委托辦理。為避免麻煩,楊先生接受了韓某提議,向韓某出具了授權委托書,并把房產證、身份證等辦理過戶所需證件一并給了韓某。
今年2月底,楊先生經過原來的家,發現住戶不是與其簽約的買家。經詢問,該房主根本不認識先前的買家,該房主買賣合同上的賣方是楊先生,標明的房價是25萬,下面代他簽字的是韓某。楊先生這才知道,原來中介利用他的授權委托,私自與另一買家簽訂合同,從中賺取了3萬元差價,而之前的買家其實是該中介的一個工作人員。
【解讀】
廣東博厚律師事務所一級律師詹禮愿表示,相關案件在廣州出現過不少。中介接受委托后,向買方開出的價格高于賣方開出的價格,并且將此差價據為己有,顯然是不合法的。如果楊先生與該中介對簿公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該中介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損害了楊先生的合法利益,應承擔過錯責任。而韓某的做法系職務行為,根據有關規定,該中介應該把房屋差價款項3萬元給付楊先生。(記者朱大尉)
(含辛/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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