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協會將“消費與環境”確定為2006年主題,就是寄希望于通過開展“消費與環境”年主題活動,促進市場秩序的規范,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保障消費者的安全權;倡導健康、文明的消費方式,節約資源;減少消費對環境的負面影響,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希望是美好的,現實中的種種限制卻讓人不敢樂觀,消費維權的道路并不好走。
出生遭遇定性尷尬
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消協(消委會),從其出生時處境就一直處在尷尬的境地。
根據十多年前的情況,《消法》把消協定性為社會團體,但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消協(消委會)甚至并非一個完全合法的社會組織,一是名稱不規范,二是消協(消委會)沒有任何會員費,三是無團體會員或者個人會員,達不到社團應有的數目。
現實上,像深圳的情況是,深圳消費者委員會是1989年9月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批準,依法成立的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僅此一點,就已經從性質上與消協(消委會)的定性不相符。深圳消協(消委會)成立時沒有會員加入,沒有向任何人或單位收取會費,工作人員是工商部門委派或由人事部門統一調派,是國家干部,實際上是個半官方機構。
2004年年初,中消協組聯部重新做了一個統計,全國消協(消委會)組織系統人員有三種情況:1/3已經有編制,人員和經費相對獨立,1/3沒有落實編制、人員和經費,還有1/3多一點是屬于和行政機構一個機構兩個牌子合署辦公。而目前編制人員的極度缺乏和人員素質的參差不齊,也嚴重制約著消協工作的開展。
目前,全國消費者協會經費問題總體是嚴重不足,地區差異很大,一般省級消協的經費普遍解決較好,地、縣級消協的經費普遍不足;東部和中部解決較好,西部解決較差,而且經費的數額差異也很大。目前東部沿海地區有的消協組織活動經費略有剩余,而西部有的消協活動經費嚴重不足,政府分文不撥,消協開展活動困難重重。
想說“不”缺底氣
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個重要力量———消費者委員會,雖然得到廣大消費者的信賴,但在處理具體事物中卻往往處于“無權、無人、無力”的尷尬境地,無法充分履行其法律規定的“監督”職能。
究其原因,根本在于體制不完善。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出現糧、油、鹽、藥品價格哄抬的情況,根據職能,藥品監管部門可以管,工商部門可以管,物價部門可以管,農業部門可以管,衛生部門可以管,但到底誰管,事關消費大眾權益的事情,誰來統籌協調?
事實上,相關的行政部門會推諉,而消委會想進行協調卻沒有權力。根據《消法》,消委會有一個“查詢”的權力,也就是說,可以通過這個方式對行政部門進行監督,督促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但消委會是掛靠在工商部門的一個下屬單位,如果工商部門不作為,作為本系統內的消委會,它如何敢去對自己的上級說“不”呢?
就算工商部門肯出面,但由于其它相關的政府職能部門都是平級的,現在有一些部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消委會又怎么去協調,不少部門有好處的就去爭做,沒好處的就推諉,結果受害的只有老百姓。
可借鑒香港相關做法
香港消委會對消費市場的監督力度是非常到位的,這是眾所周知的。對于流通領域的商品,幾乎每月堅持通過采取檢測、抽查、試驗等方式來監督商品質量。一般的商品能夠在香港本地檢測的就在本地檢測,如果對于科技含量較高的商品檢測,則由政府出資,將產品送到日本、美國等國家去檢測。然后將檢測結果公開向社會進行發布和通報,并刊登在由其主辦的《選擇》上。這種做法可謂一舉兩得,既打擊了不法商家,也教育了其他經營者和引導了消費者。這種做法對于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和有質量問題的商家是致命的打擊,因為它向社會公開了商品的檢測結果,提前告知消費者,哪些商品安全可靠,哪些商品有危害,不安全。
據悉,香港、澳門的消委會在食環署、海關、衛生及福利事務局、警務署以及社會公眾中有很高地位,很有影響力。由于政府的大力支持,不斷滿足其發展的需要,消費者運動的發展很快,其咨詢中心遍布全港,每年受理上萬宗消費糾紛,年年測試商品幾十項,為政府提供大量的研究報告。香港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發面,確實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林曉曼)
勇于維權但不應盲目
記者:當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日常生活消費中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應如何正確對待?
劉殿林(職業打假人,北京北方狼調查有限公司總經理):消費者要勇于維權、善于維權、理智維權。在購買商品和日常生活消費中,遇到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或遇到欺詐行為,使你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時,大都認為事情不大,不值得花更多時間去較真,有的則認為和大的商家去較真,斗不過他們,忍了吧!正是因為我們這么多的善良的消費者,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時,不去較真,不去討個公道,才助長不法商家和制假、售假者的囂張氣焰。
關于善于維權,就是消費者在討回公道的維權過程中,要講究方法、策略和技巧,不要盲目維權,要注意各種證據的搜集,選擇好正確受理投訴的部門和機關(如消協、工商、技監等),并根據問題的大小和嚴重程度,決定采取舉報、投訴、訴訟等手段。
關于理智維權,實際上就是依法維權,在維權的過程中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以及提出的各種要求,不要超出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更不要超越法律法規所允許的底線,不要使自己由一個受到傷害的人變成一個傷害別人的人。(楊丹丹陳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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