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領域有個“一事不二罰”原則。公安機關通知其老婆或其他家屬無疑是一種比拘留、罰款更為致命的“處罰”。
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開始施行。根據(jù)該法規(guī)定:從3月1日開始,警方在查獲賣淫嫖娼違法人員時,一律要對違法人員進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拘留但要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南京晨報》2月28日)
應當說該法規(guī)定的“一律要對違法人員進行拘留”是正確的,一來有利于加大對賣淫嫖娼人員的懲罰作用,二者有利于防止民警為了罰款而辦案。然而,這一條款在社會上還是引發(fā)了爭議,關鍵在于要“通知其家人”———公安機關的這種行為是否會侵犯公民的隱私權,進而違反“一事不二罰”的處罰原則呢?
在司法領域有個“一事不二罰”原則,是指就同一違法行為不能給予當事人兩次以上不同的處罰,比如對某一犯罪行為只能判一次刑,而不能判二次刑。據(jù)江蘇省公安廳法制處副處長張?zhí)m青介紹,以前警方只是對一些多次賣淫嫖娼人員作拘留,但他們一般要求警察不要通知其家人和單位,有的家屬還以為他出差了,有的還到派出所報案說失蹤了。言下之意,通知其家屬是為賣淫嫖娼者著想。
然而這種“好心”卻給當事人極大的“危脅”。對于賣淫嫖娼者而言,嫖娼被抓公安機關通知其老婆或其他家屬無疑是一種比拘留、罰款更為致命的“處罰”———失去聲譽在親屬面前抬不起頭,有些人甚至為此感情破裂、婚姻解體。賣淫嫖娼固然可恥,但行為者已被拘留,為此受到了應有處罰,不應當再為此承擔更多的責罰,否則就是違背“一事不二罰”原則。同時,對于當事人而言,賣淫嫖娼這種行為雖然違法,但也屬于個人隱私范圍,通知其家屬無疑是將其隱私曝光,這有侵犯當事人隱私權之嫌。
拘留之后通知家屬的法律規(guī)定,是為了保護當事人權利而設的程序,對當事人而言是一種程序權利。既然是權利,當事人就有權決定是否行使,也就是說賣淫嫖娼應當有權決定是否由公安機關通知其家屬,通知哪個家屬。(孫瑞灼)
(金陵/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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