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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官司打四年 討回賠償400元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6日 11:34 新文化報

  本報訊(記者 胡晶) 長春市民宋先生用了近4年的時間,終于為自己討回了一個說法,并獲得賠償金400元錢。

  事情發生在2001年7月,當時宋先生在一家國有大型商場里購買了5節某品牌電池。回家后裝進了麥克風里,但是用了不到一個小時,竟然沒電了,后來,他在電池的尾部發現電池的保質期是截止到2000年11月,“這說明電池已經過期快一年了?”一氣之下,宋先生
找到商場和經銷商理論,但經銷商卻說,電池上標注的日期是生產日期。

  “好在我當時保留了電池的所有包裝。”于是宋先生來到消協,經調解后,商家表示可以將宋先生購買的5節電池退掉。“但是根據《消法》規定,如果商家有欺騙行為,應該以一賠十。”于是宋先生提出要按法律規定,賠償他480元錢的要求。但遭拒。后宋先生又來到長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將這事報告給了執法部門,得到他們的支持后,宋先生表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寧愿打一元錢官司。”

  2005年3月15日,商家終于在宋先生面前低頭認錯,經協商,商家同意賠償宋先生400元錢。

  宋先生維權心得

  宋先生經近四年的維權,有了一些心得,他提醒消費者:

  第一,平時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如《消法》、《產品質量法》,這樣,才能在被騙時,發現問題的關鍵。

  第二,維權要持之以衡,不能因為怕麻煩而不了了之,這樣不僅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也間接地助長了商家的侵權氣焰。“所以,維權一定要堅持才能勝利。”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保留證據。這些證據包括:銷售證明(發票、信譽卡等)、商品、外包裝等。

  提醒:很少有人在購買電池等小物件時會留意商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據有關人士介紹,普通電池的保質期一般為2年,堿性電池的保質期一般為3年。但很多消費者對此并不了解。

  有一點不可否認,消費者對電池保質期的不了解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廠商的刻意淡化造成的。現在市面上所見的電池,在其表面一般只注明了“保質期×年”的字樣,而生產日期卻被標注在電池的尾部(負極處),極易被忽略。(新聞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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