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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分紅:官商混合之憂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4日 10:12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如果國有企業直接向財政部門分紅,那么為了從國有企業的經營中獲得更多分紅,政府極有可能會選擇強化國有企業的壟斷地位,為民營企業的市場準入設障。2005年末至2006年初,“國企向國家分紅”成為焦點話題。先是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在中國企業領袖年會上表示:“為了明晰產權、改善公司治理,國有企業分紅問題、混合所有制企業中國有股的投資收益和分紅問題,都需要提到議事日程上來認真加以討論”。之后是國資委主任李榮融表示,從2006年開始國資委將正式試編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這一切意味著,國企獨享紅利的時代即將結束。新中國建國以來,國企由單純上繳利潤,到只上繳稅收,現在又將經歷新一輪轉變———利稅分流。

  分紅理所當然

  國企顧名思義,就是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原來的國有企業不分紅,因為企業的投資和流動資金都由國家供給,企業所有的利潤都上繳國家。比如改革開放初期,鞍鋼給國家提供了很多稅利,但是卻因為其沒有自主權,連修個廁所都要請示中央。因此,自1980年代開始,國家允許企業利潤留成,以擴大企業自主權。同時搞了利改稅、撥改貸。利改稅是國家實際通過稅收形式拿走部分利潤,撥改貸實際是有償使用國家資金。后來又進行利稅分流,國家通過上繳利潤的方式拿走部分收益。自1994年稅改起,企業不用再向國家上繳利潤,只納稅即可,當時提出稅養國家,利活企業,把國有企業發展起來。從那時起至今的11年時間里,國企基本上沒有向國家上繳過利潤。它們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一樣,只向國家繳納了各種稅收,在這樣的關系中,國家作為公共事務管理者的權利得到了體現,但并沒有享有所有者應有的權利———收益權。相反,國家還為搞活國企承擔了巨大的成本。

  現在,國企已經通過股份制改造變成公司制企業,國家已經從無限責任變成有限責任,股東也不完全是國有股。根據產權關系,所有者要有投資收益。作為股份制企業,國家在這個企業里有股份,不管是控股還是參股都應該根據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同股同價的原則,進行分紅,這是天經地義的。

  同時,現在提出國企分紅問題,也和這幾年中央級國有企業的財務狀況大為改善有關。2005年,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169家中央企業的利潤超過了6000億,各地方國資委監管的1008家企業利潤有1500億左右。從財務的角度考慮,國有企業也具備了向國家分紅的條件。

  誰來當“大內總管”?

  現在的問題是,到底由哪一個具體機構來代表國家收取和管理這筆紅利收益,收上來之后用到哪里去。

  一種選擇是由國資委來收取紅利,主要將其用于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國資委制定的國有經營預算,意在將其用于國企改制重組成本的支出,用于向具有戰略意義、國家肯定不準備退出的企業補充資本金,解決國有資本有進有退的調節。這自然十分重要。因為國有經濟布局結構的調整需要支付巨額成本,這家企業要關掉了,那家企業要改制,牽扯很廣。在這些資金需求滿足后,再轉移到財政。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公共預算區分

  但是,雖然同是國家的錢袋,國資委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財政部的公共預算還是有相當區別的:公共預算是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和整個國民經濟發展健康有序地進行,其支出主要用于社會公共支出,著眼點在于追求社會效益的最大化。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則是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其支出一般是以投資的形式出現。盡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中,也有“向社保基金轉移性支出”和“向公共財政的轉移性支出”的項目,但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顯然不如公共預算那樣更能讓公眾直接受益。

  另一種選擇是由財政部來收到紅利,將其用于公共支出和轉化為社會福利。所謂國有企業,意即全民所有。國有企業的分紅,也理應全民享有。在當前教育、醫療、養老、農村建設等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領域急需資金的情況下,將分紅主要用于這些公共領域顯然更易贏得民心。應該引起注意的是,目前,用于社會公共支出的不足已經給公眾心理上帶來巨大壓力。零點調查公司與指標數據網不久前合作完成的《2005年中國居民生活質量指數研究報告》顯示,教育和醫療支出已成為導致貧富差距的最大因素。而根據世行的報告,“如果國有企業50%的利潤納入財政預算,就能使對教育和醫療衛生的支出增加85%。”世行建議中國國企上繳國家的紅利像其他國家那樣投入公共服務領域,尤其是教育和醫療衛生。比如2002年,15.9萬家非金融類國有企業的利潤總額為5589億元,而同期小學和初中的學雜費收入為270億元。也就是說,如果2002年政府能從國有企業那里獲得4.8%的分紅,就可以免除當年所有對義務教育階段兒童的收費。如果通過“分紅”讓人民受益,提高人們的安全感,將高居不下的銀行存款釋放出來,促進消費,拉動內需。

  而且,從理論和國際通行的做法來看,不論什么機構擔任國有股東的代表,一般都要求將國有企業的紅利轉給財政部門,用于公共支出。丹麥、芬蘭、法國、德國、新西蘭、挪威、韓國以及瑞典等國都是如此。

  因此,目前來看,主流的意見是分紅應該上繳財政部,并且用于公共支出。

  分紅鞏固國企壟斷?

  這樣做看起來有利于民眾,但也埋伏下很大的隱患和風險,因為這樣一來,就可能使財政部作為公共管理者和資本所有者的職能混在一起,容易導致政府和企業的一體化,不利于構建一個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最終損害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育。

  政府作為公共管理者,其職能是向居民低價提供公共服務,保障人民的各種權利,而不是以直接盈利為目的,發生的虧損依靠稅收彌補。但資本所有者要考慮的是資本收益最大化,以追求利潤為直接目標。這兩種職能是相互矛盾的,公共管理者要求企業低價提供產品和服務,而資本所有者則要求企業以盡可能高的價格出售產品和服務以求得利潤最大化。

  如果國有企業直接向財政部門分紅,那么財政部在身兼這兩個相互矛盾的職能的情況下,勢必會左右手打架:為了使其他經濟主體的活動順利進行以實現其公共管理的職能,它應該要求國有企業降低價格;但為了從國有企業的經營中獲得更多分紅,它又應該要求國有企業賺取最大化利潤,甚至因此為其提供便利,比如幫助它們鞏固壟斷地位,提供更多資金。前一種做法會限制國有企業的自主權,損害其競爭力;而后一種做法則會導致政企合一與民爭利,侵犯人民權益。

  從現實情況看,左右手打架的結果極可能是“胳膊擰不過大腿”———公共服務的質量往往是軟指標,而投資獲利的收入則往往是硬指標,軟不敵硬,因此后一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更大,即政府為確保自己的紅利,將會選擇強化國有企業的壟斷地位,為民營企業的市場準入設障。比如政府動用行政手段取締獨立的民營加油站,強制其接受中石油、中石化兩大壟斷集團的兼并,中石化獲得財政百億元的“大紅包”等。此風如果蔓延,以政企分開為核心的市場化改革豈不是要走回頭路?

  政企分開不可動搖

  兩個相互矛盾的職能應該由兩個相互獨立的主體承擔,既然財政部門要承擔為公共事務出錢的職能,它就不應該再承擔接收和管理國有資本分紅的收錢職能。

  那么,國企的分紅應當交給誰?這恐怕要通過立法來明確。但不管最后選擇哪種方案,都必須堅持一個原則———政企分開不能動搖,不能因分紅而導致新的官商利益共同體。財政部門對國有企業有很多支持,比如為它們注資、承擔改制的社會成本等,國有企業也對公共事務有貢獻,比如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這樣的相互支持還會維持相當長的時間,但應該將其中的所有權關系逐漸割斷,演變為交易關系。國有企業對公共事務做出貢獻,財政部門給予補償;而財政部門給予國有企業的支持,也應該計價,要求償還,政府給予國有企業的壟斷權利就應該計價,甚至進行拍賣,其他所有制企業,包括民營企業也可以參與競投。在公共事務與資本增值、財政部門與國有企業之間劃清界限。

  (Robby/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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