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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打消費官司 要注重證據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4日 09:52 經濟參考報

  去年3月1日,周女士在合肥合家福超市購買了鐵山楂、山楂酪、山楂飴各一袋,同年11月3日,又購買了一袋烤魚片。這4袋食品包裝上都有“綠色食品”的標識及編碼。細心的周女士回家上網查詢了食品袋上的“綠色食品”編碼,結果發現,她購買的食品根本沒有經過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授權使用“綠色食品”標識及編號。周女士非常氣憤,她認為超市在進貨時沒有履行審查驗收的義務,導致消費者被欺騙,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周女士將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超市退回13元購物款并賠償13元,并向自己道歉。

  合家福超市稱,他們沒有出售冒用“綠色食品”標識的產品,他們出售的相同品牌的食品生產廠家已于2005年1月經過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的認證,取得了使用“綠色食品”標識及編號的權利。超市向法院提供了生產廠家的綠色食品認證證書。

  合肥市廬陽區法院審理認為:周女士提供的食品外包裝與現在超市銷售的上述產品的包裝不一致,綠色編碼標識也不一致,所以僅有超市小票,沒有其他證據,周女士不能證明她提供的食品就是從該超市購買的。而且,超市現銷售的同品牌產品是經過國家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認證,取得了綠色食品認證標志的。一審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周女士的起訴。

  明明提供了超市小票和產品包裝,為何法院還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消費者敗訴呢?消費者打

維權官司時,該向法院提供哪些證據,才能獲得有利判決呢?記者就此采訪了合肥市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孫衛東律師。

  孫律師說,此案中,周女士的行為是值得提倡的,但消費者打官司必須要有確實能證明自己訴訟請求的證據。此案中,周女士感覺自己被欺騙了,她在第二次購買同樣產品進行“取證”的同時還要注意“固定”證據,例如把自己的購物經歷拍攝下來,或者請公證人員全程陪同自己購物,讓公證機關出具在何時、何地購買了哪種產品,產品的編號、批次、生產日期分別是多少的公證書。這樣在訴訟時就不會處于證明力不夠、證據不足的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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