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顧之爭”引發了全社會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的激烈爭論,爭論各方存在較大分歧。本文認為,國企改革有成就也有失誤。
國企改革的最大成就在于確立了正確的改革目標。回顧國有企業改革的歷程,可以發現,我們對國有企業改革目標的認識是逐步深化的,國有企業改革目標也是在改革過程中不斷調整的。
1999年中共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是一個里程碑式的文件,它標志著我們從理論上完全厘清了國有企業改革的總體思路,并從微觀和宏觀兩個層面明確了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國有企業改革整體目標。
國有企業改革整體目標包括宏觀目標和微觀目標兩個層面,兩者缺一不可。國有企業改革的微觀目標,即企業個體改革所要達到的目標,這就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奠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微觀基礎。國有企業改革的宏觀目標,即整個國有經濟作為一個整體通過改革所要達到的目標,這就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體現公有制主體地位這一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要求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國有經濟模式。國有企業改革的微觀目標主要是反映、體現和適應了現代市場經濟微觀機制的一般性質和要求,國有企業改革的宏觀目標主要是反映、體現和適應了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這一制度要求,國有企業改革微觀目標和宏觀目標的有機結合與統一,構成了反映、體現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國有企業改革的整體目標。
與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方式相似,國有企業改革是“摸著石頭”走過來的。這種改革方式具有三個特點:一是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導和推動,中央政府主要把握國有企業改革的大方向,地方政府根據各地具體情況進行實驗和探索,組織實施國有企業改革的具體工作;二是循序漸進,先試驗后推廣;三是“先上車后買票”即先探索“試錯”再進行規范。采取這樣的改革方式既有其合理性,更有其客觀必然性,在國有企業改革進程的前三個階段尤其是如此。但是,實事求是地看,這種主要由地方政府制定和實施地方政策規定、運用行政手段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式存在著不可避免的缺陷和局限,國有企業改革在取得重大進展的同時,因此而付出了很高的代價與成本。
其一,無論是為了實現“國退民進”所進行的企業調整重組,還是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所進行的企業產權改革,都涉及到十分復雜、很難處理的利益分配調整和改革成本分攤問題,而為了能夠快速推進改革,許多地方在這一重大問題上采取了“快刀斬亂麻”式的簡單化操作,從而導致相當規模的下崗職工成為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主要的利益受損者和改革成本承擔者,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國有企業改革的不公平性。
其二,這種主要由地方政府自上而下主導實施的改革方式,實際上是沿用計劃經濟體制的行政手段推進市場取向的企業改革,具有明顯的非法治性、非程序性、非透明性、非規范性的“人治”因素,加上改革方案與改革政策存在漏洞以及政治體制對官員(包括國有企業經營者)的監督機制與監督力度嚴重不到位,這就為少數人以改革的名義鉆改革的空子、在改革中進行暗箱操作、通過合法的或非法的形式大肆侵吞國有資產開啟方便之門,從而形成了相當規模的以通過種種腐敗行為化公為私為主要特征的“隱形私有化”——比如從改革前期的“窮廟富方丈”現象到改革近期的顧雛軍式的“資本玩家空手套白狼”現象,國有資產和社會公共財富不正當地流向少數人的同時,國有企業改革的社會公正性因此而流失。
繼續推進國企改革應該走法治化道路。在確立了正確的目標之后,實現目標的途徑和方式就變得更為重要。在國有企業改革的目標和任務已經十分清晰而明確的情況下,迫切要求改革的具體操作方式實現從由“人治主導型”向“法治主導型”轉變。“法治主導型”操作方式的基本含義就是通過制訂和實施完備配套的法律體系,用法律規范和監督國有企業改革中的各種行為,運用法律來調整國有企業改革中各方的利益關系,運用法律來保障國有企業改革中相關各方即國家、企業投資者、債權人、經營者和職工的正當權益,用法律保障國有企業改革中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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